如何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書能否撤銷,可以撤銷離婚協議嗎

時間 2022-01-19 07:20:03

1樓:華律網

很多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當事人在復婚時大多會考慮離婚協議能否撤銷的問題,故而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離婚協議的撤銷跟是否復婚沒有必然聯絡,想要撤銷離婚協議可以通過兩個途徑解決:一、雙方可以就離婚協議簽署新的補充協議來撤銷或者變更原來的協議約定;二、依據法律規定撤銷離婚協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律對撤銷離婚協議有著嚴格的規定,需要有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還要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才可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是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

一、離婚協議能否撤銷?

1、對離婚這一決定不能撤銷

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之後,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正式解除。如果夫妻雙方只是一時衝動離婚,之後又後悔,那麼他們只能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進行復婚。

2、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可以就財產部分撤銷

簽訂離婚協議應遵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可以就財產部分主張撤銷,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但如果協議簽訂時並無欺詐、脅迫等情形,那麼該協議則將被認定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協議強制執行。

二、一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的,離婚協議能否撤銷?

1.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不能撤銷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也就不適用於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因此,男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不能引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是不能撤銷所謂的「贈與」的。而且,男方將其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可以看作是對對方的一種幫助、一種經濟補償,而非贈與行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關係這種特定的人身關係基礎上的,是達成離婚協議的基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

2.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夫妻離婚協議,具有確定的效力,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該解釋第九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該條表明,人民法院對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在正常情況下籤訂的,即只要雙方不存在訂立協議時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下,就是認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說法院審理,只是審理有無欺詐、脅迫等等特定情形,而並不是要重新進行分割。

3.即便是一種贈與,因其道德義務性,也具有不可撤銷性

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動機,因此,男方基於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女方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男方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協議能否撤銷的問題解答,希望您對您有幫助,如果您在離婚過程中遇到這這樣的煩惱,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您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婚姻律師,讓他幫您支支招,告訴您如何解決,總比一個人乾著急的好。

民政局辦過離婚登記手續後,雙方協商一致,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書還可以撤回嗎?

3樓:布冬舊聞

你說的「撤回」是什麼意思?你所說的「雙方協商一致」是什麼意思?指的是不離婚了?

根據《結婚登記條例》規定,離婚登記手續是在男方或女方的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而不是在民政局。

如果針對你的表述只能這樣回答你:離婚協議應該是可以撤回的。但如果你們已確實離婚,只不過還需要修改原先的離婚協議內容,那也用不著撤回,只需再簽訂個補充協議就成。

一句話,離婚協議可不可以撤回,可直接向你剛辦過離婚登記的機關諮詢。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你意識到些什麼。

4樓:愛穿拖鞋

雙方已經辦理完離婚手續離婚的事實已經達成,雙方就已經解除夫妻關係了。

協議也產生了法律效力,所以不能撤回。

如果對協議約定,有爭議可以經法院訴訟。

5樓:金科玉篆

不可撤回。

不知你所說的協商一致是指想繼續共同生活還是離婚後對子女,財產重新的分配?

一、民政局的登記離婚後,想繼續婚姻存續只能重新登記。所以協議書不可能撤回。而重新登記後,已分配的財產已屬個人財產。

所以對協議已分配的財產最好是重新寫份協議將財產歸入共同財產。否則萬一又出現離婚時,財產是按前一份離婚協議分配歸個人所有財產歸各自所有後,再另外分配其他共同財產。

二、如是對子女、財產離婚後又重新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重新立下書面協議,該協議同樣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離婚協議書就根本不需要撤回。法律也不允許撤回。

6樓:儆櫟

你好 不能撤回

離婚後,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或撤回,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者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7樓:北京姜德福律師

不能撤銷離婚協議,但可以從新登記結婚。

離婚協議書能否撤銷,可以撤銷離婚協議嗎

8樓:華律網

(一)領取離婚證後,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准予變更,並在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三)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

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樓:無訟

根據民法典規定,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後果,當事人因離婚就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二)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

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籤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籤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於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籤上了名字,後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後引起訴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

顯然不能。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後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籤,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10樓:杭州律師事務所

夫妻雙方婚內簽訂財產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後,不久提出離婚。男方名為與女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實為以該協議達到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的目的,使女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並非真實意思,故可撤銷該協議。

11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離婚協議?請聽家理律師事務所婚姻律師易軼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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