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勝訴的法院判決,還未生效,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時間 2022-01-19 21:45:04

1樓:儲希榮醜胭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的保護性措施。

是指遇有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毀滅等情形,從而可

能造成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

難以執行或時,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

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採取的保護措施。

一。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財產保全的程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及時雨普法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你說的屬於訴中財產保全。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3樓:北京中聖暉

沒必要了,可以申請執行了

法院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10

4樓:羊洋

法院判決生效後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因為財產保全指的是訴前保全;但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樓:牟均發律師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的保護性措施。

是指遇有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毀滅等情形,從而可

能造成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

難以執行或時,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

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採取的保護措施。

一。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財產保全的程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牟均發律師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 是指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的保護性措施。是指遇有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 隱毀滅等情形,從而可 能造成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 難以執行或時,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 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採取的保護措施。一。財產保全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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