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有繼承權嗎能否同時繼承養父母生父母遺產

時間 2022-01-20 10:40:0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根據這一規定,在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對生父母沒有贍養撫助義務,生父母對養子女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相互之間也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所以,被收養人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

  但是,有的人被送養後,由於與生父母存在著血緣和親情關係,還常常會去照顧生父母的生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執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作出特別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樓:賴平禾鴻運

汗,做夢呢,哪有這種好事,人家收養之後,被親身父母接回去,然後還繼續繼承養父母的財產。

收養子女沒有合法的收養手續,能不能繼承養父母財產

3樓:長歌舞雩

1、收養的孩子,未辦理收養手續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繼承法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該規定中,收養者和被收養者肯定是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而且是收養為養子女的,尚且有繼承權。

2、《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這裡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

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收養法》確實有收養應該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的相關規定,但是如果已經構成了事實收養關係,可以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另外,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扶養較多的,也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因為,我國的《收養法》是在2023年頒佈的,而小張和姑姑姑父的收養行為發生在2023年,當時的《收養法》尚未實施,對其不具備追溯效力。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8條的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

另外,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之相關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參考北京市通州區委政法委員會,http://zfzzw.bjtzh.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是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養子女,那麼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養子女是無權要求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過繼子女能否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6樓:華律網

過繼子女系民間通俗稱謂,一般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對應的法律概念為養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繼來的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當然不能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值得注意的是,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

「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的,即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不能享有繼承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7樓:金果

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繼來的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當然不能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8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法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如果沒有對親生父母盡贍養義務,就不能要求分遺產。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以前雖然手續沒有那麼嚴格,但是只要是基層組織、鄰居、親友能證明存在收養關係,收養關係既可以成立。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與親生父母關係終止。

10樓:正宗王大學

過繼是民間稱呼,實際是收養,在收養法頒佈之前的事實收養受法律保護,收養關係成立之日,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關係為父母子女關係,與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終止

11樓:逗逗小圓臉

可以。如果沒有辦手續的話,則可以繼承。

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

12樓:北葵向暖與風相擁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確立的話,對其生父母的遺產就沒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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