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懶懶落花
對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不享有罰款權,如無特別規定,只能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罰款,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剝奪公民的財產權。
因此,罰款屬於財產罰的範疇。依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公司和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當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可見,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勞動者嚴重違反法律、規章制度以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行為,用人單位只能採取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以及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等措施,而並不能採取罰款的處罰。
2樓:無悠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企業能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嗎?具體在勞動法裡面那一條可以說明?
3樓:李建成律師
企業在一定的情形下,能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具體規定參考如下。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樓:吳欽霞律師
什麼條件下可以處罰由公司自己制定規章制度,法律只規定每個月扣工資不能超當月工資的20%
5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可以制定規章制度,對員工違反規章制度造而成企業損失的員工進行處罰。
勞動法只是規定企業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上的約定,發給員工工資。
企業能否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屬於內部規章制度,勞動法沒有禁止性規定。
建議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瞭解一下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對於不能接受的規章制度要慎重。
6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任何管理或處罰員工的制度,要經民主程式 ,要向員工公示,且內容合法合理才能用來管理員工, 公司扣錢應有法律依據,不然就是亂扣錢,你有權要求公司退還。
7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不可以罰款,但可以做「必要」工資扣除由於員工過錯對企業造成的損失!
8樓:zzy先生先生
關於企業對員工罰款的那個條例已經被廢止了,所以企業已經不能對員工罰款了,企業可以通過設立獎勵制度,比如全勤獎等等,如果員工遲到等等,就扣獎金,但是絕對不能扣工資。
9樓:小丑魚尼莫
您好:企業有自己的管理機制,有權對員工進行管理。當然,現金處罰雖然不被提倡,但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處罰的額度留要給員工合理的生活費用,不能過激。如果您對企業的處罰不滿,可依次向:與企業工會要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起勞動仲裁;向法院訴訟。
注意「依次」,如果企業沒有工會,可直接走到勞動仲裁。
10樓:wu吳選進
從2023年4月8日後,除國家授權行政機關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對員工或個人罰款,無論單位什麼理由罰款都屬於無故剋扣工資。
請問《勞動法》中有「企業在法定節假日給員工另外發放現金或物資福利」這一規定嗎?
11樓:彈棉花姐姐
你好,企業在節假日發放現金(過節費)或其它物質福利是企業的一種自願行為,是企業感激員工給員工回報的一種方式,不是企業必須要給的,勞動法沒有規定法定節假日必須發放現金(過年費)或相應物質福利。
12樓:相容水火
法定節假日,把工資提高最實惠,這樣才有人心甘情願的上班,至於再發放額外的現金或物資福利,主要是看它的意思,沒有這方面的強制規定
勞動法規定企業應該跟員工繳納社保。但是員工自願不交。要求在工資中補助現金。請問合法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須給職工繳納社保是國家對企業的硬性規定,如果不繳納就是違法了,企業要受到懲處。一般正規的或比較大的公司都要求給職工繳納社保的,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但也有那種小公司在員工的要求下不繳納社保的,這就是企業要承擔一定的風險了,假如哪天員工不高興了或咋地,去勞動局告發了,那企業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我們以前單位(規模不大)有一批外地的員工,就是不想交社保,還自願與企業簽訂自己不願意交的協議,其實我們人資都問過勞動局了,這些都是沒法律效力的,企業還是必須得交。
所以,像你的情況,你要和企業好好商量了,如果你們企業願意,那當然可以了。但要從勞動法角度來說你上面兩條肯定都行不通的。
14樓:啊真調皮
這是不合法的,必須交,
公司發工資不發工資條,可以投訴嗎?
15樓:華律網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
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16樓:快貝闖涯
可以投訴,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1、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也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2、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委託銀行發放的,可以不要求領取者簽字,但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17樓:生活養生小百科
企業發工資而不發工資條,這種情況下,不能投訴公司。
1、因為企業給你發工資是義務,而你向公司索要工資條是你的權利,但是公司並不具有要向你發工資條的義務。
2、沒有法律強制要求公司方必須出具工資明細,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管理模式而對員工當事人外的其他人的工資進行保密。注意: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條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憑證。工資條應該是企業發給員工每月工資的明細,是員工清楚瞭解自己收入的一種較好形式。
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明細證明,也能監督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是一種憑證。
工資條還能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至於其他專案在非特殊情況下不能扣除。
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是以一定的工資起點為標準,工資條也能顯示單位是否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工資,這些都在工資條中體現,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應該是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
18樓:和企共贏財稅平臺
可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工資條可以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員工對於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工資條就是最好的表現形式,作為證據之一的工資條,不僅對認定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起到憑證作用,而且在產生糾紛時也是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之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即使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證、工資支付記錄或考勤記錄等憑證,同樣可以被認定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工資條是勞動關係的憑證,所以單位應該供給。
19樓:濤聲海韻
公司不發工資條可以投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如果是單位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的,可以打12333**進行投訴舉報,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直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單位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還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且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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