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檢曼辭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釋義1【釋義】本條是對超載、嚴重超載或者違反規定載貨、載客的公路客運車輛和貨運機動車規定的有關處罰和強制措施在這裡,被處罰的物件分為兩類,一類是超載的公路客運車輛,這裡的「車輛」應當專指機動車,因為只有專門的客運汽車才能從事公路客運業務。公路客運車輛不包括在城市內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汽車、電車等。這裡的額定乘員,是指機動車行駛證上載明的乘員人數。
對於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按照嚴重超載處罰,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是為了規範公路客運車輛安全載客,不搭載除乘客行李以外的其他貨物。
本條規定的第二類超載是貨運機動車超載或者違反規定載客。「載質量」,載質量是指車輛除自身質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載物質量,也稱為車輛的貨物浄重。交通警察判斷貨運機動車是否超載的,要看機動車的裝載是否超過了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載質量,如果超過的數量達到核定載質量的30%,即構成嚴重超載。
對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按照嚴重超載處罰,這是因為貨運機動車如果在載貨的同時載客,則構成客貨混裝,客貨混裝會嚴重影響乘車人安全,是一種比較嚴重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是貨運機動車並非一概不得載人,需要搭載作業、裝運或者押運人員時,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安全措施。這方面的詳細內容請參照本法道路通行規定一章關於機動車通行規定中有關貨運機動車裝載規定的解釋。
車輛運輸超載是一個社會難題。受利益驅動、運價不合理、管理措施薄弱以及處罰力度不夠等影響,運輸超載現象十分普遍而且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車輛的安全效能,也毀損了路面,危及行車安全。為了遏止超載行為,尤其是嚴重超載行為,近年來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對春運期間客車超載採取了「卸客轉運」措施,一些地方對貨車採取卸去超載部分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這些措施一是缺乏法律依據,二是超出了公安機關的職責範圍,三是容易引發群眾矛盾
2樓:匿名使用者
內容: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栽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拓展:1、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2、版本修訂
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怎麼量刑
3樓:楊子電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 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樓:晏秀愛修橋
犯92條是屬於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情況下負全部責任,如果觸犯刑律,按交通肇事罪處罰: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釋義
5樓:雙勾月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一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二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第三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四款)
第一款具體是指客運車輛(指載客汽車不包括貨車載客)超過核定人人數(指行駛證上記載的核定載客人數),後面應該自己就能看了明白。
第二款具體是指貨運車輛(指載貨汽車不包括客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指行駛證上記載的核定載質量,不是總質量或牽引車的整備質量),後面應該自己就能看了明白。
第三款具體指執法部門對違章車輛有超載、超員的可以暫扣車輛,直至分流**,消除違章。
第四款是指運輸企業所轄車輛經處罰,不改正又繼續違章的,可以對企業法人進行相關的處罰。
如果還有其他不明白可以繼續追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怎麼處罰
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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