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理條件什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時間 2022-02-04 19:00:05

1樓:皆有可能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在市、縣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後的規定時限內,向市、縣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的申請人有且僅有一個。市、縣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佈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3)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2樓:慧文於人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原件1份現場簽名 2、申請人身份證明"影印件1份(核對原件)" 3、土地權屬**材料: (1)劃撥土地提交縣級以上人民**的批准用地檔案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 (2)出讓土地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地確認書、出讓金繳納憑證 (3)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 (4)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批准檔案; (5)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准檔案。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國《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了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有土地的出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出讓是有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4樓:小石頭pk小雨花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

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

(1)**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

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

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5、「房地一併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明顯低於市場**的,市、縣人民**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不合理**時,市、縣人民**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5樓:倫素昕風賓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讓和劃撥兩種:(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有土地的出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同樣也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7樓:愛與誠

一:參考制答案

1.含義上的區別bai。建設用地

使用du權zhi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dao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儲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二 拓展資料: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同農用地使用權相區別,是對土地進行非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而從事建設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8樓:冷侃娛文

建設用地使用bai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du區別是:

1.含義上的區別。zhi建設用地使用dao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有出讓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

3.目的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儲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

這裡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樑、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儲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國有土壤土地所有權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可以使用,不問目的。

集體土地流轉的要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需滿足哪些條件?

中地數媒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出讓 轉讓 出租和抵押,並享有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同等的權益 1 經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設用地。2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 村鎮建設規劃。3 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權屬證書。4 界址清楚,沒有權屬糾紛。依法應當進入土地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

拍賣土地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究竟哪個先辦

按規定應當先到規劃部門辦理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憑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辦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既然先辦理了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只有和規劃部門 曾巨集斐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先辦 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要土地使用證。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供土地出讓合同 出讓 或者提供土地預審。建設用地規劃證和土地證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與解除的條件有哪幾種情況

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協商解除 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