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方面的問題,關於離婚方面的一些問題

時間 2022-02-09 10:30:04

1樓:找法網律師

1、關於離婚問題,離婚只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關於協議離婚,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可能協議離婚,即你父親不同意簽訂離婚協議,你母親也不可能強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母親仍然要求離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2、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你父親是否出錢,雙方均佔有一半的財產份額。因此,對於首付15部分,儘管是你母親支付,你父親仍然應當佔有7.5萬的權益。

如果你母親已經支付部分按揭,則對於已經支付部分,你父親同樣享有一半的份額。

如果要離婚,你父親可分得首付部分的一半,按揭已經支付部分的一半,如果你母親要求房產,則對於前述款項,你母親應當以現金形式支付給你父親。

2樓:明月高樓

首先,你父母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房產,因此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如果婚姻關係不能繼續,則可以協議離婚,協議達不成,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

第三,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要撫養,則要一併解決撫養費的承擔問題以及未成年子女跟誰的問題。

第四,房產由於是貸款所購,因此離婚時一般選擇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補償。一般情況下就是先解決貸款問題,再來評估房產現值問題,再來計算另一方可以獲得多少補償的問題。

3樓:銀州老者

一,讓你母親把15萬首付的單據和25萬的貸款手續儲存好,這就是40萬房產歸你母親所有的證據。

二,向法院遞交一份離婚起訴書,第一次法院會給調解不能判離

三,自此時起夫妻二人不在一起居住半年以後再遞交一份起訴狀,這一次一定能夠判離

4樓:京朝大尉

1.起訴離婚。

離婚期間分居,

2.房子一人一半

債務一人一半

5樓:靜的窒息

如果非離婚不可,

第一讓你母親去法院起訴離婚

第二,如果房子是婚後購買,無論是誰出資,均應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由於是分期付款,所以產權還是房產公司,所有權不會判決,只會判決你母親繼續還貸,首付的十五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你母親補償你父親7.5萬

6樓:匿名使用者

最有效地離婚方法,起訴離婚,一審肯定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會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也可以去居委會開個證明讓你老媽搬出去住,分居兩年的,法院會判決離婚,關於房子,要確定產權證上籤的是哪個名字的,但是房子是婚後財產肯定要進行分割的,應該是平分

7樓:逯本

協議離婚不可行,就訴訟離婚嘍,一般要做好上訴準備。一審一般都不會讓你離的,至於那個房子嘛,婚後買的 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嘍,除非你父親表示要贈與給你母親,不過我覺得可能性不大。要是已經下定決心了,就準備準備證據好了。

最後還是祝你母親倖福。 要不就讓他倆把房子怎樣能過戶給你,然後說是贈與給你的,這樣可能好辦點

8樓:

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別的好辦法。

關於離婚方面的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回答如下:

1.離婚哪方提出沒有關係,要看是哪方的過錯導致的離婚。相應的對方才能夠受益。

2.孩子不是財產,但是共有的。

3.至於房產要看其出資,還要看他的用途,如果是用於婚後所用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離婚,財產是協商分配的,協商不成就法定,如果女方要求補償,前提是男方要有過錯。

5,如果是有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有過錯方應當少分財產。前提要有證據,並且沒有賠償,只有補償,具體金額法律沒有規定,要看雙方的經濟水平和家庭收入。

10樓:匿名使用者

1.沒講究

2.孩子不是財產!判給誰要看雙方哪個撫養孩子的綜合能力強,如果孩子成年,要看孩子的意見

3.按理說女方分不到房產,但如果女方能證明購房時自己(或女方家人)曾經出資的話,可以要求退回該部分資金,要有足夠證據

4.有過失的一方,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會損失一些財產,就是說無過錯一方可能會得到一些財產判給上的補償,要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的過錯

5.同4

11樓:

第一和第五是有關聯的,法律規定有過錯方必須彌補沒有過錯的損失,所以你姐按法律來講是受益的。

第二來講比較複雜,要按現實中的許多條件如月收入和社會關係,人緣關係等等。

第三所說的房產是不能分割的。

第四,女方可以得補償的,很多方面能得到的。如果請個好的律師更能體現出來!!!!!!!!

12樓:獵手王在美國

看你上面說的情況,建議你姐姐協議離婚,這樣男方可能會給一些適當的補償,孩子也是,商議好歸誰撫養,或者貴有條件有房子的一方撫養,另一方付撫養費,我現在回答你以下的問題!第一,不管哪一方提出離婚都無關緊要,離婚的原因一般都是雙方感情破裂,誰不願過下去了,就提出離婚,沒有誰提出離婚比較受益之說! 第二,,,,離婚孩子的問題,雙方可以協商歸誰撫養(一般離婚孩子會判給條件好的一方,也就是適合孩子生長和教育的環境)如果你姐姐沒有房子,孩子和她一起住哪兒?

如果一定要這麼做,只能打官司,所以,最好是為孩子多想點,孩子是無辜的,第三,,,,,房產證上是你姐夫父親的名字,房產就不屬於他們夫妻,所以無法分割,離婚只會分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你姐姐在買房子的時候也出過錢,必須要有字據,沒有的話是不可能贏的,所以房子你姐姐沒有份!第四,,,,,這個問題和第一個問題一樣!!!不管誰提出離婚,都是一樣的!

第五....如果你姐夫有婚外情,你必須要有證據,有證據的話,法院會多判給你姐姐一些財產補償的,沒有證據一切都是空談,所以,如果你姐夫真的有婚外情,你就想辦法找到證據,(樓上說請私家偵探,不太可能,你可以自己想辦法跟蹤拍些他們的**)希望能幫到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買房子還是留了一手啊,,他父親的名字,你們離婚跟他父親沒有任何關係,認證不認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估計沒什麼希望了,除非你能拿出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婚外情如果有證據的話,法院會把夫妻60%的財產分給無過錯方。證據啊,姐妹一定要抓啊,不要便宜了臭男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有婚外情都令說了,如果沒有就正常的離婚手續,

關於離婚方面的一些問題

16樓:天怨狐狸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以起訴離婚;

不一定分居半年以上吧,只要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哪一方都可以起訴的;關於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歸財產人所有,婚後財產應當平分。

子女撫養問題,應當考慮婚生子女的意願(已達到法定年齡的),還有一點是,跟隨哪一方對孩子的成長更加有利。

孩子在兩週歲之前,法院的通常做法往往是判給其母親。

17樓:匿名使用者

准予離婚的情形: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我只是納悶,身為專家的高同志從**得出「半年」這一說法的;當然,倘若只是「去法院起訴離婚」的話,竊以為訴權是公民當然的權利,大概也不必等到半年那麼遙遠吧?

對於樓主第二條問題,原則上同意高同志的意見。

18樓:北京的劉律師

1、真的要想離,對方不同意那麼只能起訴了,儘管分居半年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但是第一次不判離可以6個月後在起訴,第二次基本就判離了。

2、如果房產是婚後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如果是婚前的就是個人的,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19樓:

1、分居半年以上,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2、如果房子是婚前所購,那屬於女方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

20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的很奇怪。

但是男方為什麼堅決不離?不知道考慮過沒有?

21樓:

第一次不判離可以6個月後在起訴,第二次基本就判離了。 !!這個是正確的!

22樓:

樓上「結婚1年以內不許離婚」是筆誤吧?哪有這種規定!

23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1年以內不許離婚,女方提出的話不受此條限制。

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受理過程中不要撤訴,不要調解,就讓法院判決,判不離就不離,第一次基本不判離婚。然後6個月後在起訴就可離了。

房子看是什麼時候買的,如果是婚前買的,那是誰買就就歸誰。但是因為房產證是女方名字,所以還是對女方有利。

24樓:繁舞牟甫

你不能給他撫養費,但是你得給你們孩子的撫養費,一直到成年,18歲

25樓:說曄羽雅懿

如果男排已經**,不應該支付對方撫養費,法院會採納離婚

26樓:藩藉宋葉舞

怎麼會這樣?真是苦了你了,你已經盡到一個妻子的責任了。

27樓:俎峻萇起運

3樓貌似有點文不對題吧?

關於離婚的問題

28樓:龍商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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