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屬於事業單位嗎,村委會算事業單位嗎?

時間 2022-02-09 17:05:08

1樓:勤勞的老克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不是事業單位。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樓:樂曈問答

回答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工作人員與村委會不是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規,不算工傷。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其與聘用人員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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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算事業單位嗎?

3樓:惠山榮水

不是事業單位。僅僅是民間組織。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事業單位

是基層**,又不是**,村民自治委員會

村委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5樓:讁蘚蝞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定位

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重要的農村社會主體,在我國農村的改革和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現實生活中,二者承擔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等綜合性職能,是支撐農村社會執行的組織機制。由於二者法律人格和職能的立法缺位,致使在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其各自內部及相互之間的問題日益顯露出來,甚至成為制約農業發展和農村改革的瓶頸。

因此,明晰二者的性質和職能,構建二者之間的合理關係,已成為推進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儘快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業經濟市場化以及最終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

一、對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分析

2023年,政社分設工作基本完成後,相關的政權機構鄉**、村委會、村民小組建立起來了,而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機構並沒有建立。村委會雖然被定位為實行村民自治、協助行政的組織機構,但又賦予它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村民自治組織雖然以實現村民"自治"為本職,卻在很多場合下要執行鄉(鎮)**的指示,具有政企合一的性質[1]。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相應的行政機構代管,其內部仍缺乏相關的規章制度。由於沒有對責、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和約束,在產權關係的存在狀態上依存所有權[2],並非是獨立的法人單位,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20世紀90年代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市場交易活動,不能有效地提高資源的配置和利用,限制了其自身的進一步發展。

我國的村委會始於2023年《憲法》,後被2023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2023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具體確立和完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其主要職能是村民自治、協助行政和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由此可見,村委會兼有眾多社會職能,是農村社會的重要主體,但至今沒有一個清晰的法律人格,致使其盡職無能,盡責無力。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應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村委會而言,其"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沒有明晰**,且與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界限不清,其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責任財產範圍不明確。

其次,村委會的法人地位缺乏基本法上的根據。法人制度是私法上的基本制度,應由國家基本法律加以規定。由於村委會不具有《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要件,因而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的範疇。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未明確村委會具有法人資格。目前,認為村委會屬於"其他法人"的規範性檔案,僅見於國家統計局的《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法人單位及產業活動單位劃分規定》,該規定屬於部門規章,不具有確立村委會法人資格的效力。

第三,村委會的這種法律人格與其所肩負的"協助行政"和"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不相適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開展工作"。由於村委會是由具有農民身份的社會成員構成的組織,農民不具有"國家幹部"或"國家公務員"的身份,村委會不在國家編制序列,沒有國家財政支援,在組織成員、組織性質和財產與經費上缺乏公法制度上的基礎。

此外,"協助行政"之"協助"含義不清,既不同於作為行政相對人的"服從"、"接受"和"配合",也不同於一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受託實施行政行為。

在現實中,村委會"協助行政"的做法主要是充當"基層**"或"基層政權"的角色,在內容上延續著上個世紀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村委會一直在做的"計劃生產、計劃生育和稅費收取"等項工作。這種現實中的"協助行政"顯然不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規定的協助行政的方式和內容。

從土地承包關係來看,依照《民法通則》、《農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由村農民集體享有,村委會享有經營權、管理權。這樣,村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在村委會這裡實現了第一次分離--

當村委會作為發包方、農戶作為承包方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時,已不能認為是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是對土地經營權的讓渡。在土地承包法律關係中,村民(或農戶)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之一,與非所有者的村委會之間就自己所有的土地簽訂承包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種土地承包合同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不具有身份內容和管理內容。

這種針對同一土地財產所發生的債權地位上的平等而所有權地位不平等的現象,缺乏法學理論的支撐。並且,村委會以其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對外發包、租賃、投資時,由於其並非是財產的所有人,法律亦未規定其對這些資產享有處分權,因此不能以其發包、租賃和用於出資的財產對其行為承擔責任,其後果是對與其發生法律關係的相對人極不公平。此外,在農村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農戶和第三人多委託村委會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村委會和農戶之間的關係既不能是信託,也不能是**,無法理順其間的法律關係。

上述有關村委會法律人格與其職能上的衝突或不協調,不僅僅在理論上或制度上產生空缺,而更重要的是在實踐中成為滋生農村社會矛盾的土壤,它損害了農民利益,成為加快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解決"三農"問題的障礙。

6樓:綜合**諮詢劉大師

回答屬於基層行政管理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委會屬於**下面具體管理村裡各項事務的,類似於辦事處的形式。具體就是行政村的管理機構。編制方面大多是無編制人員,也有少數公務員編制。

一般有書記、各種主任、分管各項事務的協管員、村官和三支組成。

更多1條

村(社群)工作人員屬於事業編嗎?

7樓:n已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工作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的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的開支渠道除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的經費,採取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等辦法。

事業編制單位有:

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

8樓:

穩定性是有的,一定的待遇也是有的(比較低),但是既不是事業編制也不是行政編制,確切點說是沒有任何編制,目前來看是這樣的。至於能否作為終身職業,這個就看你自己的考慮了。

目前全國各地政策不一,部分地方政策有所不同,比如北京有幾個社群作為試點開始搞基礎體制改革,具體做法就是將街道辦這一級撤了,然後由區**直接管社群,這種情況下社群部分工作人員就用了行政編制。此外重慶的社群工作人員如果是按照選調計劃招錄的,2年後自動轉為行政編制或者事業編制,如果是按照三支一扶招錄的那麼每年都有專門提供給社群工作人員的公務員招錄考試。所以各地政策有很大不同,你可以自己去社群看看就行了。

哪些單位屬於事業單位?哪些單位屬於行政單位?

9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是指由**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行政單位是指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與行政機關是有區別的,這裡主要是財政上的概念。

內涵不同——行政單位屬於國家機關,而事業單位屬於社會服務組織。

擔負的職責不同——行政單位是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指揮;而事業單位是為了社會的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

編制和工資待遇的**不同——行政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負擔。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事業經費負擔。

事業單位有全額撥款的,有部分撥款的,還有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行政單位人員的工資按《公務員法》由國家負擔,而事業單位則根據不同的管理模式實行不同的待遇。

10樓:生活解惑老師小慄

行政單位是指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事業單位,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社會組織。

1、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定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

2、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並以非盈利性為主的社會服務組織。同時部分事業單位也同時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例如:

人民政協報、中國文史出版社、中國政協雜誌社、中國政協文史館、全國政協資訊中心、全國政協幹部培訓中心。

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區別:

1、內涵不同

行政單位是國家機關,而事業單位是實施**某項公共服務的部門,是社會服務組織。

2、擔負的職責不同

行政單位是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指揮;而事業單位是為了社會的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

3、編制和工資待遇的**不同

行政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負擔。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事業經費負擔。事業單位有全額撥款的,有部分撥款的,還有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

行政單位人員的工資按《公務員法》由國家負擔,而事業單位則根據不同的管理模式實行不同的待遇。

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根據工作性質,也有具有行政事業編制的非公務員的人就職,一般是從事後勤保障的工勤人員,他們的待遇除職權不同外,收入和公務員完全一致。

村委會屬於行政主體麼,村委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不是行政主體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 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監督。 北京韋亮律師 不屬於,屬於群眾自治組織。 薪傲 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包括居委會,村委會等 必須得授權...

村委會的單位類別是什麼,村委會是什麼性質單位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職責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 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村委會組織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 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

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是怎樣提名,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是怎樣提名

倫觀社會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