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規定有哪些情況不準予離婚

時間 2022-02-10 14:35:02

1樓:晨曦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於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並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後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種情況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而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我國法律還對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為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絲萬縷的聯絡都是通過時間和感情的積累墊定下來的,怎麼可能輕易地結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以上四種就是我國法律中不允許離婚的情況,如果你們的愛情還在,就千萬不要放手,如果你們的婚姻已經名存實亡,那麼繼續下去對誰都是一種折磨,不如選擇離婚。如果您的婚姻情況正好出現了不允許離婚的情況,這個時候建議您諮詢一下律師,如果真的能離,律師一定會幫您爭取更多的東西。

2樓:皮皮的故事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條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析,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女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以上兩條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對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限制。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新婚姻法規定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有: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等。

新婚姻法離婚條件中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4樓:正商觀察者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的,想離婚的一方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起訴方的起訴理由確定是否支援雙方離婚。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前提條件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確實無法在一起生活。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沒有破裂,那麼會依法不判決雙方離婚。

5樓:陳金華

不許離婚的情況:(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020婚姻法新規定,不滿足哪些條件是不準離婚的?

6樓:孤單又燦爛的精靈

婚姻本來是神聖的,是雙方自願選擇的結果,但是相處總有矛盾,所以也容易鬧離婚。但是2023年婚姻法釋出後,離婚變得沒那麼容易,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不準予離婚。

軍人結婚且無過錯選擇和軍人結婚是沒有離婚權利的,如果軍人這一方沒有同意離婚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除非軍人這一方是過錯方,並且是重大過錯。

值得注意的是,新婚姻法還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如果男女雙方遞交離婚申請後,有30天的考慮期,在此期間如果其中一方反悔可以撤銷離婚申請,這個婚自然就離不成了,這項規定會使得離婚變得沒那麼容易。

7樓:姜威律師

2023年婚姻法規定:以下3種情形,法院判不準離婚!

8樓:娛樂小仙女

2020婚姻法新規定,其中一方不同意就不能離婚,而且女方處於懷孕期或者分娩期是不能離婚的。還有夫妻感情未破裂,是不能離婚的,分居不達兩年也不能離婚,無法提供結婚證的也不能離婚的。

9樓:千曼鈮

婚姻法新規定,想辦理離婚需要滿一個月冷靜期,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便會駁回訴訟請求。不能說離就離了,婚姻法的新規也是為了杜絕衝動離婚。

10樓:最愛彩虹糖

一方不同意,分居未滿兩年,感情未完全破裂,懷孕或分娩期,無法提供結婚原件等,不準離婚。

11樓:佳音

不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是不準離婚的,第一,一方不同意離婚,兩個人結婚的時候是你情我願,那麼離婚的時候也要雙方同意才可以離婚,第二,女方處於懷孕期間或分娩期,在新婚姻法中規定女方處於懷孕期間,或者生孩子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或者其他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除外,這是針對女性提出的法律保護手段,第3,夫妻感情沒破裂,經過法院的調解,如果只是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提出離婚,法院是不會同意的,第4,分居未達到兩年,如果夫妻雙方分居達到兩年,才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第5,無法提供結婚原證件,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兩個原有的結婚證件,證明兩個人是夫妻關係,這樣才能離婚,第六,軍人結婚且無過錯,選擇和軍人結婚是沒有離婚權利的,如果軍人這方沒有同意離婚,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除非軍人這一方是過錯方並且是重大過錯,才可以離婚。

新婚姻法離婚條件中規定哪些情形不可以離婚

1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3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於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並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後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種情況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而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我國法律還對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為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絲萬縷的聯絡都是通過時間和感情的積累墊定下來的,怎麼可能輕易地結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以上四種就是我國法律中不允許離婚的情況,如果你們的愛情還在,就千萬不要放手,如果你們的婚姻已經名存實亡,那麼繼續下去對誰都是一種折磨,不如選擇離婚。如果您的婚姻情況正好出現了不允許離婚的情況,這個時候建議您諮詢一下律師,如果真的能離,律師一定會幫您爭取更多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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