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原告可以在居住地起訴嗎,原告和被告不在一地,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時間 2022-02-14 05:45:06

1樓:愛穿拖鞋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是:(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係,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係,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

法律條文: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樓:高輝律師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事起訴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有以下,(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物件具有特定性,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對於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案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也可以在居住地進行起訴。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首先需要確定是否有權受理,對於無權受理的案件,需要及時轉交給其他司法機關。為了節省時間,公民在起訴前,也需要確定是否滿足起訴的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原告和被告不在一地,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3樓:野球場大表哥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4樓:達州律師劉江

以下幾類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樓:深圳遊濤律師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款規定: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應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7樓:長沙律師曹元海

1、原則上是原告就被告,在被告住所地起訴

2、滿足一下情形的,可在原告住所地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8樓:律圖網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不允許異地起訴,須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

9樓:深圳陳悠律師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應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10樓:北京杜律師

一般是不可以的.特殊案件特定條件下是可以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即「原告就被告」,這是民事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作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作為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案件應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幾類情況,法律另外作了規定。

12樓:

不是特殊情況是不可以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要起訴,可以在原告的戶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規定就可以。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原告所在地可以起訴嗎 200

15樓:四哥有法說

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為原告的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22規定了四種情況: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四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五種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五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所在地可以起訴嗎,原告所在地可以起訴嗎

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為原告的所在地。法律依據 一 民事訴訟法 第22規定了四種情況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 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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