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問有關勞動合同的一些事情,求問一個關於勞動合同仲裁方面的問題

時間 2022-02-23 06:55:02

1樓:韓飛律師

1、可以;

2、未簽訂勞動合同;

3、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也就是你在那工作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4、8個月的工資;

5、支付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為你補繳社會保險!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詳談可以hi我!

1、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關鍵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去新單位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雖然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已經成為事實勞動關係。

1、如果公司開除你,要有正當的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你要告他什麼?沒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籤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

3、書面證據包括:工資條,工牌等等能證明你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都可以作為證據。

4、如果公司要開除你,也是需要有正當理由,比如說勞動合同法明確的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第一個:不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籤。

第二個:開除你賠償你1個月工資就不錯了。

3樓:金追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可以告。

1、證據收集:主要是工資卡、社會保險末繳納(社保部門證明)等;

2、得到的賠償(這也是公司需要負的法律責任):末答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補交社會保險。

3、自2023年10月勞動制度改革以來,開除、除名(原職工獎懲條例)以被勞動法代替,採用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你屬於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提起仲裁,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名義。你需要收集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廠牌、工資條、公司規章制度、證人證言及名片等。你可要求從4月份開始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個月,要求補買社保等。

當然要看公司為何開除你了,如果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則不屬於違法解除。

5樓:王元頁

公司以什麼名義開除你?

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拿你的工作證件或者簽名檔案以證明你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要求入職後第二個月起雙倍工資的賠償

要求補繳保險

如果公司開除你的理由不是正當理由,要求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6樓:聞史記聽通鑑

確認勞動關係,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起計算

7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首先,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逾期簽訂的,從第二個月起應當支付雙倍的工資報酬。您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報酬的差額部分。

其次,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這個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勞動者與單位協商不繳納。您可以主張補繳。

再次,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應當有合法的理由,否則屬於違法解除,違法解除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您的情況,可以獲得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

最後,您需要收集與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需要舉證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8樓:覺王

可以申請仲裁

確認勞動關係,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起計算收集你在公司上班的一切證據,員工卡,同事證明、發放工資的證據等。

社保你可以提出,但是如果你書面要求過不繳納,那就不會被支援。

9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告他

2.以「非法用工」的名義告他,沒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沒有按照法律繳納社保,即使勞動者提出,也應繳納。

3.收集儘可能的每月「考勤卡」,每月「工資單」,每月的工資卡匯款,並且如果有公司的員工登記表,工卡什麼的更好。

4.從今年3月至今,每個月賠償2倍工資,並且補繳之前的所有社保,另外要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5.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按照截止10月的話,賠償你8個月的雙倍工資,立即簽訂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正是我擅長的

回答:1.可以告

2.個人名義。如果你問的是以什麼理由告他,(1,。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2.不交社保也是違法的,不管是不是個人要求的都是單位違法的)

3.收集你在該公司上班的證據,比如有你簽字的檔案,打卡記錄,公司打工資進你的銀行卡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4.具體賠償要看相關法律規定。除非你們是"私了",如果是"私了"的話我建議4-5個月工資的賠償。

5.公司完全違法了勞動法,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打官司是必贏的!

6.如果是走法律程式,公司不僅要賠償給你,還有受到勞動部門的罰款!

求問一個關於勞動合同仲裁方面的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的說法不成立。

可以告單位沒繳保險。但你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你是單位的職工,沒有向單位寫下字據是自己不願繳納社會保險。

12樓:

首先勞動合同應該給你一份,這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如果公司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可以以此理由在辭職報告中體現,然後到仲裁申請拖欠的工資和補償金、賠償金。以沒簽合同起訴沒有用,因為合同已經在單位手上了。

你不想上保險,寫了什麼東西給單位沒有,但不管怎樣單位應該給你上保險,這也可在仲裁時一併申請單位補繳,交保險是單位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藉口,哪怕是你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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