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出錯,然後法院原告被告全部收回後,多久會出新判決?這個新判決是否重新進入法定生效時間

時間 2022-02-28 03:25:06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屬於筆誤的話,法院會對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進行裁定,對於多久會出裁定,由法院自行按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原判決書自原生效之日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2樓:正氣長春

如果是法院的原因出錯,法院應在七日內重新下達判決書。

新的判決重新計算生效時間。

3樓:金牛小弟

法院審理案件,判決後,當事人都沒有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就結案了,

被告沒有按判決期限履行義務,屬於案結事沒有了結,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執行案件,

被告履行了義務,是案結事了。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具體分析判決書出錯的原因,或者到底是判決書出錯還是另有原因。如果僅僅是簡單的判決書出錯,一般十五天內會作出重新判決。

判決書生效與你收到錢的時間沒有必然聯絡,所以這個責任你不好追究!

5樓:天孩火失

我在看守所判決書下來不二十分鐘收回l,看守所裡面再也沒收收到判決書,下往監獄

6樓:師寒鑲

你好,法院判決書出現筆誤 是可以更正的,但是更正後的判決書送達時間仍然是原來你收到判決書的時間。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無權收回其已經公示的判決書。如果認為判決書有錯誤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式。

因此我判定你說的錯誤只能是筆誤。不會影響你申請執行的時間。

如果該筆誤的修正更改了你的權力或者增加了你的義務,那麼該更正就是違法的。你可以到相關紀檢監察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控告。

不知道你說的是哪個地區的法院,如果是真的又是一個駭人聽聞的新聞。

民事訴訟,法院去年年中已經下達判決書後,如今卻又要求重新立案,是否符合程式?

7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換個律師諮詢一下

首先,你說到「判決書中說明:凍結債務人兩年前所承包的道路工程中未收回的工程款以償還債務」 ,這個很奇怪,因為判決書中基本不會這樣表述,判決書只會判令某人向某人支付多少款項,而不會寫凍結什麼款項」,凍結款項的是財產保全裁定書的專案

其次,「受理法院卻說之前的訴訟法院沒有記錄」 這個是很匪夷所思的,法院的判決書絕對是需要先立案的,判決書也是有法院的蓋章的,法院不可能不承認

再次,你說的「處理此事還需重新立案(攜帶判決書)」 ,很可能是申請執行,因為按照我過民訴法的規定,判決書生效後當事人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執行已生效判決,申請執行是需要立執行案的,並且需要提供判決書原件和影印件

最後,如果不是申請執行,而是你說的這種重新立訴訟案處理,那麼有可能是你律師瞞天過海或者法院違規操作,建議你瞭解清楚

8樓:永嘉左林右裡

你所說的重新立案肯定是指申請執行立案.你需要帶著判決書去打人生效證明,申請立案法院才會幫你去討錢的.如果他有錢不一定要你所說的工程款還的.你只前凍結的應該是訴訟保全的.你的律師真的讓人搞不懂.還有你別抱著對法院的偏見去辦這事,這樣對你的事不利.問清原因和程式才是正道.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請的律師應該是法律工作者,不是專業律師,可以稽核其律師證或到律師事務所或司法局核實其律師資格!

10樓:

我暴汗,你手上的判決書呢?有的話申請執行就是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請的律師不是專業人士嗎

一般二審庭審結束後,多久會出判決結果

12樓:匿名使用者

二審庭審結束後,多久會出判決,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但由於二審的審限為三個月,沒有特殊情況或原因,判決將會在三個月內作出。

請參閱《民訴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二審判決處理結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13樓:qq的勾k先生

判決結果應根據當事人涉入的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刑事案件中,一般二審是在二個月內審結,因此判決結果也是在二個月內做出的;

2、民事案件中,判決結果是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擴充套件資料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15樓:小揚說歷史

一般二審庭審結束後,3個月內會出判決結果,二審的審限為三個月,沒有特殊情況或原因,判決將會在三個月內作出,這是對於民事訴訟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定期宣判的具體時間無規定,但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即從起訴到宣判在一般情況下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16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二審**審理的,應該在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要由院長批准。

17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說的是刑事訴訟,但不知道提問者問的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二審審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經過高階法院批准可再延長一個月。所以最多兩個半月。

民事訴訟二審審限為三個月,從第二審立案之日起計算。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准還可延長三個月。

樓上的專家提供是怎麼回事?提問者問問題少條件沒有關係,畢竟人家不是專家。專家得在少條件的情況下假設條件一一例舉,專家就告訴人家兩個半月?生氣!

18樓:夏格格麻麻

那要看法官說什麼時候判決就是什麼時候判決了

19樓:找法網

我國法律沒有對二審判決結束多久會出結果做出明確規定,但是人民法院需要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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