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三冬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實施細則》,實體公證包括依法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公正地得以實現。對於依法認定事實,強調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實,認定只能是被證明了的事實。
1、可以到公證處發表一份未婚宣告,簽字按手印。然後把該宣告書裝訂公證書並翻譯。這個就是非實體公證。
2、去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開一個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然後把這個未婚證明裝訂公證書裡面並翻譯。這個還叫非實體公證。
3、上面第二條中民政局開的未婚證明,公證處沒有把這個未婚證明裝訂公證書裡面,直接出了一份【未婚公證】,這個叫實體公證。
如果去荷蘭、奧地利、芬蘭、哈薩克則必須做未婚證明公證(非實體公證,就是當事人把民政局出具給其的未婚證明覆印裝訂公證書裡面並翻譯)。
阿根廷沒有對未婚公證強制要求是實體還是非實體,但是未婚公證書有效期為3個月,就是公證書出證的日期三個月內。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國使館沒有要求說是必須實體還是非實體的。結婚大都是非實體的。詳細的可以私信我。。
什麼是公證?公證與見證有什麼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區別:1、適用的範圍不同
前者適用的範圍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後者適用的範圍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事項都是可以見證的。
2、行為的依據不同
前者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二者缺一不可),而後者是基於當事人的委託和雙方的自願(二者缺一不可);
3、效力不同
儘管兩者都是起證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證明效力比後者強。
4、行為的主體不同
前者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明機構,後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律師事務所。
有效範圍:
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
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4樓:深圳伊頓商務
公證通常由公證處受理公證服務,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者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明機構,後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律師事務所。
2.行為的依據不同,前者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二者缺一不可),而後者是基於當事人的委託和雙方的自願(二者缺一不可);
3.適用的範圍不同,前者適用的範圍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後者適用的範圍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事項都是可以見證的。
4.效力不同,儘管兩者都是起證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證明效力比後者強。
當然公證和律師見證也有共同點,如都是起證明作用的,無論是公證書還是律師見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公證或見證錯誤給當事人帶來損害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等。公證和律師見證有各自的長處和短處,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案件性質的不同而選擇公證或者律師見證。
5樓:打造完美世界
比較公證和律師見證各自的特徵,其主要區別所在:
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者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明機構,後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律師事務所。
2、行為的依據不同,前者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二者缺一不可),而後者是基於當事人的委託和雙方的自願(二者缺一不可);
3、適用的範圍不同,前者適用的範圍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後者適用的範圍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事項都是可以見證的。4、效力不同,儘管兩者都是起證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證明效力比後者強。
當然公證和律師見證也有共同點,如都是起證明作用的,無論是公證書還是律師見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公證或見證錯誤給當事人帶來損害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等。公證和律師見證有各自的長處和短處,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案件性質的不同而選擇公證或者律師見證。
6樓:_好律師網
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者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明機構,後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律師事務所。2、行為的依據不同,前者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二者缺一不可),而後者是基於當事人的委託和雙方的自願(二者缺一不可);
3、適用的範圍不同,前者適用的範圍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後者適用的範圍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事項都是可以見證的。
4、效力不同,儘管兩者都是起證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證明效力比後者強。
程式公證和實體公證有優先之分嗎?
7樓:豬豬將軍
程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
程式公正的優先性是指將程式公正作為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使實體公正成為程式公正下的實體公正。季衛東教授曾經說過,「缺乏程式要件的法制是難以協調執行的,硬要推行之,則極易與古代法家的嚴刑峻法同構化。其結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式應當成為中國今後法制建設乃至社會發展的一個真正的焦點。」之所以強調程式公正要優先於實體公正,是因為:
第一,絕對的實體公正難以真正實現。如同前述,實體公正是客觀存在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公正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實際條件卻是很難實現的。這正如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樹葉,如果把兩片樹葉分配給兩個人,那麼自然就會一個人分得的樹葉比另一個人的要好(就算兩片樹葉之間的差異小到能夠忽略不計,但仍然會在兩人之間造成實質上的不公正)。
更何況不同的人對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義公平有著不同的感受。因此,我們需要尋求程式上的公正,並以此來達到實體上的相對公正。沒有程式的公正,實體公正顯然是不切合實際的。
第二,程式公正有助於實現實體公正。程式公正雖然不是實體公正的必要條件,即使是絕對的程式公正也未必能夠實現實體公正。但是,程式公正有助於實現實體公正,實體上出現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式不公正而引起。
這是因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員的行為表明他對於程式規定是充分尊重和嚴格遵守的,這種行為也能夠說明他對於實體法律的態度。如果司法人員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或者案件當事人沒有任何的利害關係,他的正義感就會升華起來並影響判斷。如果司法人員能夠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式處理案件,就會使實體公正實現的概率大大增強。
第三,程式不公具有不可彌補性。對與實體不公,通過程式上的權利救濟往往可以彌補,但程式不公卻不具有彌補性。例如,在法院判決中,一審判決實體不公可以通過二審乃至再審程式得到恢復。
但對於程式不公,卻很難得到彌補。例如,比如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對於當事人的損害是無以彌補的。
第四,程式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治與法治的分水嶺。法治與人治的區分並不僅僅是實體法規範的數量和質量上的差別,也並不是程式法的有無上的區別,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分在於程式公正優先性地位的形成。法治的特點在於使法律從制定到實施都具有民主化、理性化的內涵,特別是在司法環節上,法治的程式公正優先性原則就是要通過固定的、可見的制度化的程式將權力的恣意約束住,防止其在運作過程中對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造成傷害。
程式公正優先原則維護的是司法公正、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同現代法治和民主具有內在的、天然的聯絡;它排斥的是干擾司法的社會和政治權力。
最後,程式公正優先實體公正是我國法制文化和歷史所決定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完善法制建設的現實需要。在法制文化上,中國人由於篤信「性本善」,堅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不辭千辛萬苦,也要在人世間「討個說法」。影響到司法活動上,就是「重實體,輕程式」,為了達到實體公正,不惜犧牲程式正義。
過於忽視程式的公正性,導致實踐中當事人權益遭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冤假錯案屢屢出現。現在,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要求以法律管理社會生活,以程式的正當性實現實體的正當性,將程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而且,將程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還可以促使我們完善與實體法配套的程式法建設,增強法律的可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實體法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確立和保護落到實處。
8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係
司法公正是審判工作的靈魂和生命。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缺一不可。程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實體公正是程式公正的結果和最終目的。
一、程式公正是司法活動追求的目標
司法過程本身是在一定的衝突和矛盾存在的情況下,將各種矛盾和糾紛轉化為一定的技術問題,通過一定的程式加以解決。依據程式進行的訴訟才是法律意義上的訴訟。依據程式進行的訴訟,才能保證訴訟的平和和穩定,行為的規則性、程序的連續性、事件的可**性以及實際結果的確定性。
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定的程式才能向公眾演示其行為不是恣意的產物,其裁定活動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而訴訟參與者只有看到裁判者依循嚴格的程式才能使其對結果的公正充滿信心。此外,程式公正還具有巨大的示範效應,通過公眾值的信賴的正當程式,能使裁判結果在社會公眾中獲得承認,所以實現程式公正,乃是司法活動所應追求的目標之一。
二、程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有效途徑
馬克思曾經指出:審判程式和法的關係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絡,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絡一樣。「審判程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成,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由此可見程式和實體是絕對不可分開的,實體的正義只有通過公正的程式才能實現。
其原因是: (1)實體正義表現為對法律的嚴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式則排除了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確地選擇和適用法律。公正的程式本身就是立法者設計的保證法律得以準確適用的規則和常規機制,嚴格依循程式才能使實體得到完全遵守。
如法律要求調解必須尊重當事人的自願,違背自願原則而進行調解,即違反了程式也使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規定未能遵守。
(2)公正的程式是保證審判活動有秩序的進行的手段,程式通常被理解為一定的秩序或有序性,依循既定的程式行為才能形成一定的秩序,所以程式是與無序狀態相對立的。而訴訟程式都是依據一定的審判規律和經驗所總結出來的規則,而且經過了審判活動的反覆驗證,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一個案件從起訴、受理、**、裁判到最後執行,只有依據一定的程式循序漸進,才能保證訴訟具有秩序。
(3)公正的程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程式是訴訟活動規律的總結,依循序漸進的程式進行,才最有可能獲得公正的裁判。因為公正的程式充分尊重了訴訟各方對訴訟的平等參與,保障了裁判者的獨立和中立,公正的程式要求保障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和自主意志,裁判者要充分聽取訴訟當事人的意見,裁判活動要公開和民主,裁判權要受到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公正的程式強調各個訴訟參與者的功能自治,保障當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對話,使爭執點更加集中、明確、完整,使法官在裁判中對爭執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具有更為準確的瞭解,這些都是保障裁判結果公正的必要措施。
而通過公正的程式獲得的裁判也能為社會公眾所承認。相反,那些違反程式的做法,如先定後審、上下事先溝通、甚至在刑事案件中刑訊逼供,只能導致錯案的發生。
(4)公正的程式能夠有效地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不可少的,但自由裁量權過大又容易導致裁判權的濫用,因此為保障裁判公正,就必須通過程式制度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作出適當的限制。程式制度的設計,如關於審級、審限、迴避、公正審判、審判監督等都有旨在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適當的限制,而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限制越適當,則程式將表現出其更大的合理性。
所以,嚴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式,是防止濫用裁量權和自由裁量權、公正司法的重要條件。相反,在審判活動中如果允許法官不依循程式,完全自由裁量,極易導致司法腐敗和不公。
三、程式公正能夠有效彌補實體規則的不足
程式的獨立價值還表現在它不僅是保障實體規則的工具,而且在彌補實體規則方面逐漸發揮出重要作用。由於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科技日新月異、社會生活變化很大,而成文法的固有的侷限性使實體法很難迅速地反映變化的社會經濟情況,因此實體法的漏洞甚至出現某些不公正現象是難以避免的。在此情況下,需要法官依循正當的程式,按照正義的要求而正確地解釋並適用法律。
隨著社會的發展,案件的逐漸增多,案件越來越複雜,對裁判公正的要求越來越高,而與此相適應,對程式公正的要求也會更高。法官的裁判活動不僅要實現實體的公正,而且也要實現程式的公正。例如證據法則主要是程式規則,如果證據法對有關當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分配問題以及證據的認定標準等都作出了較為完備的規定,也可以極大地彌補侵權法、合同法等實體法規定的不足。
四、程式公正使司法活動更具權威性和尊嚴性
司法的權威性是現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須具備的特點,然而,司法要具有權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活,動必須要嚴格依循公正的程式進行,這首先需要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始終保持與當事人超然獨立的態度,不能與當事人發生任何利害關係。依循法定的程式,不僅是訴訟當事人信賴審判活動是在獨立公正的程式的指導下進行的,而且要使廣大民眾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開的場所依據公正的程式從事著公正的審判活動,只有使民眾真正相信法官是獨立、公正、秉公執法的,才能真正對司法的權威性產生認同。相反,違反程式的各種做法,將使民眾對司法的公正產生懷疑,從而從根本上損害司法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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