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並應按照行政處分對應確定執行工資等級。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階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
人函〔1999〕177號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
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2樓:匿名使用者
免予刑事處罰即構罪但不判處刑罰。紀委、監察可以做黨紀處理,組織部門可以免除其職務
公務員被判玩忽職守罪,如何爭取獲得最輕處理
3樓:
判處刑罰根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確定。建議委託辯護人,會見當事人,並閱讀案卷,調取證據,查清案情,最後做出有利於當事人的罪輕辯護,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公務員玩忽職守犯罪採取的對策有哪些?
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
4樓:中公教育
1.注意區分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2.正確區分玩忽職守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了一些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等,後者的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玩忽職守罪與這些犯罪的區別表現在:前者是瀆職罪,後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主體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者發生在各種事務管理的過程中,後者一般發生在各種生產、作業以及直接從事指揮、作業的過程中。當然,不排除想象競合犯的現象。
3.應當正確區分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方式與主觀要件不同:
濫用職權罪是一種積極利用、違背職責的行為(但不限於作為),玩忽職守罪是疏忽、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但不限於不作為);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
4.應當正確處理法條競合關係。刑法除規定了本罪以外,還規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脫逃的,也是玩忽職守行為,過去也曾當作玩忽職守罪處理,但由於刑法對該行為作了特別規定,故應嚴格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後的處理程式為:1、繼續偵查;2、審查起訴;3、審判;4、執行。
公務員因玩忽職守罪判緩刑後未刑滿能繼續工作嗎
6樓:鴿子飛飛一號
公務員法規定觸犯刑法的要被開出公職。。。
別指望能繼續呆在機關了。
公務員犯玩忽職守罪後還能保留公職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若被判決罪名成立,則不可能保留公職。
8樓:匿名使用者
看有沒有被定罪了,如果定罪量刑,肯定會被開除公職的。
9樓:中公教育
如果被判刑,公職一般是保留不了的。
《刑法》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0樓:科學普及交流
這得看程度,
不一定的。
公務員被判玩忽職守免予刑事處罰後,應受什麼處分?
11樓: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黨章》中明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因此,對於已經生效的司法判決,各級紀委應無條件遵照,無需再調查,只需把司法判決的定罪直接用來黨紀定性。至於如何量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因此,對定罪免於刑事處罰的黨員,不一定要開除黨紀的。尺度掌握在紀委常委會或黨委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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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管理團隊 被辭退後不能馬上報考 一般要5年以後才可以報考 不過有些職位或者地區不能報考 參考資料http v.huatu.com 有的地方5年內不能再考,看地方具體規定。 可以考,但是要看你準備報考的地區的規定,像江蘇省被辭退公務員5年內不得報考,另外,你的辭退決定放在檔案裡的,在政審的時候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