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二、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三、法院調解自願和合法的原則
四、辯論原則
五、處分原則
六、檢察監督原則
七、支援起訴原則
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構想
2樓:小白
1、擴大原告的適格範圍。我國的立法中,只有與侵權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才可以提起訴訟,這樣將產生諸多的不利後果。如果受害人無力提起訴訟,那麼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加害人就很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那麼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得不到體現,這不利社會的穩定。而且由於環境侵權的特殊性,環境侵害往往是間接的侵害,若按照傳統的侵權理論,則根本無力保護環境。為此,迫切要求重構侵權理論,擴大原告主體的範圍,這裡的訴訟主體不僅包括直接受害人,而且包括社會一般公眾、社會團體、國家機關。
因為環境是一種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環境的享有者和保護者。一旦發生了環境汙染,每個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和享受優良環境的權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脅。訴訟主體的擴大,不僅有利對汙染者實行監督,而且有利於對於一些行政執法機關的違法行為或行政不作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
因此,要建構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首先得擴大主體的適格範圍,賦予一切單位和個人以訴權。
2、被訴物件範圍的擴大。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好環境,各國法律在放寬環境訴訟起訴資格的同時,也擴大了被訴物件的範圍。過去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被提起訴訟者,則可以對其提起訴訟(主要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了。
比如美國《清潔空氣法》第304條a款就明文規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人(包括美國**、**機關、公司和個人等)就該法規定的事項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美國《清潔空氣法》一改昔日國家不能作為被訴物件的作法,將美國**、**機關以及環境保護局局長等均列入被訴物件的範圍。
在日本,隨著國民環境意識的提高,公民以日本行政廳對產生公害的事業活動控制不力而可能導致公害損害為由,而對行政廳提起訴訟的案例也越來越多。此外,對行政廳因違法在環境上採取措施致使國民遭受損害,從而導致受害人對國家或公共團體提起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也日趨增多。
3、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環境訴訟中,環境損害的認定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由於原告獲取資訊的有限性且不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讓他們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是極為困難的。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均衡,許多國家在環境侵害案件中實行無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規定主要證據由被告提供。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規定了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案件實行被告舉證制,但卻沒有規定舉證的範圍和原告是否還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從而使得被告感覺承擔了太重的舉證責任,而原告則忽視了對必要證據的收集。為解決這一問題,應明確規定原被告舉證責任負擔的範圍,讓被告對是否排汙、能否造成汙染、排汙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能否依法免責提供證據,讓原告對損害的事實和損失的大小負舉證責任。
4、訴訟費用預付方式的改進。由於環境訴訟費用相當高昂,再加上因果關係的證明,動輒涉及高科技知識和方法的綜合運用,其所需費用之巨,非經濟能力微薄的被害者所能預付,然逾期不交,將按自動放棄訴訟處理。這無異於強迫被害人放棄權利的保護,將其拒之法院門外。
這顯然與許多國家憲法有關保障人民享有訴訟權利的規定相違背。為此,為了貫徹憲法這一精神,並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相適應,許多國家訴訟法對訴訟費用預付方式作了改進,比如,美國為了減輕公眾因提起公民訴訟而承擔的費用,鼓勵公眾運用公民訴訟這一法律**,在環境法規中,對於公民訴訟費用的分擔作了有利於原告的規定。美國《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固體廢物處理法》等均規定,法院如認為合適,可將訴訟費用(包括合理數額的律師費和專家作證費)判給訴訟的任一方,按照這項規定,依慣例由原告承擔的那一部分律師費和專家作證費等訴訟費用可能由被告分擔合理部分。
5、給原告設定合理的獎勵。起訴人不是為了私益而是為了環境公益起訴,必然消耗其時間、精力、金錢,若不給原告一定的獎勵,則沒有提起公益訴訟的激勵機制,也許更多的人不會為了維護公益而去犧牲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在起訴是合理合法有意義的情況下應給原告一定的獎勵,這種獎勵應從對被告的經濟制裁中提取,或由國家或地方**出資設立環境公益訴訟獎勵**。
這樣,一方面是對原告付出的彌補,另一方面,有利於鼓勵更多的人維護社會公益。
6、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後由法院直接執行。在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中,民事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自願履行,就無需法院強制執行。只有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才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具有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特殊性,原告代表國家或公眾的意志提出訴訟並勝訴後,基於對國家環境利益和社會公共環境利益的保護考慮,法院應對生效的裁判文書直接執行,而不應由勝訴原告來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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