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會判給誰,離婚孩子會判給誰

時間 2022-03-08 21:10:03

1樓:嚴維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於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撫養權歸哪方的問題,主要考慮離婚雙方的生活環境,經濟條件以及是否有利於孩子成長等因素,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同時該意見還規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綜上,對於您的描述,您孩子1歲,應該跟隨您生活。雖然男方有較好的生活條件,但是男方的私生活對孩子成長不利,並且對孩子缺少基本的關心和愛護。您雖然條件一般,但如果您有工作能力,可以給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及良好的生活環境,法院將孩子判給您的可能性更大。

2樓:great曉敏老師

像你老公這種情況,他應該也不會要小孩吧?如果要了,你可以蒐集一些他父母不照顧孩子,他也不照顧孩子的證據,到時候應該會判給你的。前提是你要證明你可以養孩子。

離婚後孩子將會判給誰

3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4樓:南京婚姻律師許乃義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一)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因素

為了充分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時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根據法律的規定、立法的原則和精神,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決定。具體而言,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直接撫養人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應包括撫養人的健康狀態、個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居住條件和職業狀況等因素在內。因為這些因素往往會牽涉到撫養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負擔對子女的權利義務,因此應是首先考慮的因素。

2、撫養子女的意願及對子女的感情和態度。因為這些因素關係到撫養人未來是否願意付出心血,努力謀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決定子女直接撫養人應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齡和性別。一般情況下,年幼的子女適宜由母親照顧,而同性別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溝通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別發展的規律。因而,可由母親撫養年幼的子女,而當子女成熟至性別認同階段,再根據子女意願考慮由同性別的父親或母親撫養。

4、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應考慮子女成長環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顧的穩定性及繼續性的問題,儘量維持子女在父母離婚前後的成長環境(如近親屬照顧、家庭環境和學校或社群等成長環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參考的因素。如近親屬協助照顧的意願和能力,子女對雙方近親屬的依賴關係和感情等。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具體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對審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婚姻法》及《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哺乳期後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哺乳期後的子女即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1)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

三、四條的規定,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考慮子女意見確定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子女是已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為十週歲以上的子女已經具備初步辨識能力及責任能力。

(3)協議子女輪流隨父母生活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後如仍在同一地區居住生活,在不改變子女學習環境和不影響子女生活安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4)在離婚訴訟中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

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的,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待離婚案件審理終結,再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於一方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中,若雙方發生爭養子女的糾紛時,不能一概剝奪過錯方對子女的撫養權。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權利義務,子女的利益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損害。那種不顧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將未成年子女一律判歸無過錯方直接撫養,以此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的做法是錯誤的,其實是在漠視子女的利益。

當然,如果父母一方曾經存在對子女的不當行為或不法行為時,如虐待或傷害子女、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等,則不宜令其直接撫養子女。

3、繼子女與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1)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而在《收養法》施行之後,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再存在事實收養關係。養父母離婚後,雙方均仍有義務撫養養子女,按照上述子女撫養問題的確定方法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三)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變更通常有兩種情況: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的撫養權;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對於第1種情況,如果變更撫養權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則應准許雙方協議。對於第2種情況,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准予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樓:021婚姻律師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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