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智傑愛我
那些債務屬於你母親的個人債務,可以拒絕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或者未經共同協商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
2樓:
現在先來看看你父親名下的財產還有哪些
現金、存款、**、房產、及借給他人的錢、東西等等還有什麼
如果有,那麼在你父母婚姻關係未解除之前
都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你母親一死
都會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既然如你所說
你母親以她個人名字借錢,而且還未用於家庭生活你父親完全可以不承認這部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拒絕償還
至於遺產
只要存在你母親她應有的那一半夫妻共同財產
那就是你母親的遺產
在遺產 償還債務的問題上
無論你們是否繼承了你母親的遺產
都以遺產的價值為限,償還債務
不足的部分,你們願意補足,可以
如果不能也不願意,法律也支援
當然,還有就是,如果你父親還有財產
除非他能證明這些財產都是屬於他一個人的
遺產還包括債務嗎?
3樓:華律網
有句成語叫「父債子償」,很多人認為,父親欠下的債由子女償還,天經地義。但「父債子償」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呢?法律上,父親和成年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他們各自的財產也是獨立的。
而債權作為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債務債權具有相對性但不具有繼承性。因此,父親欠的債,子女在法律上並沒有償還的義務。
但是,子女如果基於道德的考慮,自願為父親還債,法律也不干預。債務不能繼承,否則不是成了父債子償了嗎?但債務人有遺產的話,遺產優先用於償還債務,如果遺產已被繼承,那麼繼承人應當以繼承的遺產清償債務。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一十三條作為被執行的公民死亡後,以其遺產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應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角度講,子沒有代替父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
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於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裡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時候,父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為了子女的生活培養,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錢,是不容易區分的;
如果父亡故後,子拒絕歸還,法律上雖然沒有什麼責任,但不符合道德傳統,所以,我們還是提倡在子自願的情況下,在能力範圍內,代替父償還債務,以減少社會糾紛,發揚光榮傳統和社會公德。
在法律上,兒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子女無關。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
如果你願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 「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5樓:匿名使用者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於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裡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時候,父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為了子女的生活培養,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錢,是不容易區分的;
如果父亡故後,子拒絕歸還,法律上雖然沒有什麼責任,但不符合道德傳統,所以,我們還是提倡在子自願的情況下,在能力範圍內,代替父償還債務,以減少社會糾紛,發揚光榮傳統和社會公德。
在法律上,兒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子女無關。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
如果你願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 「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6樓:清錦公西爾蝶
在追訴時效(債權到期,兩年。但是債權人主張權利後重新計算,所以一般不會超出時效)內的合法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遺產繼承人以繼承數額為限度償還債務,所以在這種意義上而言,債務也是廣義的繼承內容。
7樓:法律快車
是的!所謂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稅款、債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稅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8樓:午夜學徒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所以遺產包括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9樓:娃塔茜
應該是接受債務的,因為我們中國有句話講的好叫父債之還,不過還要看在什麼情況下,如果說要是接受了保險或者父親生前有過保險的那就不在有債務關係了,我只知道這麼多我也不知道那麼多的法律東西,呵呵
10樓:匿名使用者
依家"父債子還'好似受法律保護
11樓:
簡單說來,你要接受權利,就要接受義務,二者是統一的。不然的話,可以兩者都放棄!
遺產和債務有什麼關係,遺產包括債務嗎
12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遺產債務的概念
所謂遺產,就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後,其所遺留的財產中既可能有財產權利,也可能有財產義務。遺產即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以在我國,公民繼承遺產既是一項財產權利又是一項財產義務。繼承人僅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為我國法律所不允!
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於財產義務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於個人生活需要或個人行為(如侵權行為)所欠下的債務,均可構成遺產債務。
(二)遺產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遺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 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 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的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的本息等。
3、 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個人合夥或合夥企業的債務中,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三)遺產債務的認定標準
1、應當將遺產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相區別
家庭共同債務是指家庭共同成員作為共同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其主要包括:
(1)用於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債務;
(2)為添置家庭共同財產所負擔的債務;
(3)因家庭的經營活動所負擔的債務;如個體工商戶或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戶,如果是家庭經營的,其債務應當以家庭財產承擔。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2條的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同財產清償。
」(4)夫妻為共同經營需要所負的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上述債務為家庭共同債務,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家庭共同債務應當用家庭共有財產償還,家庭共有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家庭共同債務的,由家庭成員分別承擔清償責任,其中應由被繼承人分擔的債務份額,才可以作為遺產債務。
2、 應當將遺產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相區別
遺產債務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完全為個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債務,一般是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下的債務。但是,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下的債務,並不一定都是遺產債務。下列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下的債務,都不屬於遺產債務,不能以遺產來清償。
(1)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下的,用於家庭生活需要的債務;
(2)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為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下的債務。因為這種債務實質上是繼承人的個人債務;
(3)被繼承人因繼承人不盡撫養、扶養、贍養義務,迫於生活需要而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當屬於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的個人債務。早在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就指出:
「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撫養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3、應當將遺產債務與繼承費用和殯葬費用相區別
繼承費用是指為執行遺囑或管理、分割遺產等所支出的開銷。「有關繼承費用算不算遺產債務,許多學者認為不應列入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有的學者認為繼承費用雖然不屬於遺產債務,但亦應在償還債務後從遺產中扣除,即遺產的實際價值應是清償債務、扣除繼承費用後所剩餘的價值。繼承費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償債務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債權人的利益;但遺產在清償債務後,不足以扣除繼承費用的,應當由繼承人承擔此項費用。
有時因繼承人的過失而支付的費用,不應作為繼承費用,而應由繼承人個人承擔。我國對此沒有立法可以規範。」[1]對此,我也認為繼承費用不應列入遺產債務,因為繼承費用是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產生的費用,但可以從遺產中扣除,只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繼承人必須在清償了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若有剩餘時方可扣除。
殯葬費用是指為辦理喪事,埋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關於殯葬費用是否屬於遺產債務,多數學者認為不應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理由是:喪葬被繼承人是繼承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況且這種債務的形成,是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其借貸關係的產生也是在繼承開始以後,因此殯葬費用應由繼承人分擔。也有學者認為殯葬費用應當併入繼承費用之中。在我國,許多被繼承人的所在單位承擔了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當然無需繼承人再負擔此費用。
」我贊同多數學者的觀點,殯葬費用不應列入遺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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