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準備起訴離婚,感情破裂,要起訴離婚,請問需要什麼流程?

時間 2022-03-08 21:35:0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

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影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式,**前不組織你們調解,**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分別是: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第二階段,答辯階段;第三階段,**審理階段。

2樓:可愛的東北虎

1、感情破裂需要有證據證明。 2、例如:家庭暴力,有小三等要有110出警記錄作為證據提供法庭。

錢財方面的證據,感情不和方面的證據。對待子女方面的證據。見證人出庭方面的見證證明,等。

3、分居一年以上,情節嚴重的,有證據證明的,法院會依據相關法律條例直接作出裁決書。 4、一般情況的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調解,裁定不予離婚。 5、過了裁定期限後,再次起訴的,法院判決離婚。

感情破裂,要起訴離婚,請問需要什麼流程? 20

3樓:張琳

你可以直接去民政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會告訴你,如果你起訴離婚的話,需要準備什麼手續。孩子的判決主要看雙方的經濟實力以及對孩子的關心程度。詳細情況你可以去問問。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分別是: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第二階段,答辯階段;第三階段,**審理階段。

女方起訴離婚,感情破裂需要提供證據嗎

5樓:信金國婚姻律師團隊

起訴離婚需要感情破裂的證據。因為法院判決准予夫妻雙方離婚的依據其實就回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根據婚答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所以,起訴離婚需要準備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存在以上幾種情況,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才會准予離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6樓:淮安浙江人

需要,除非對方也同意離婚,雙方只是在財產分割上有異議的。

男女一方屬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感情破裂起訴離婚

7樓:兩性心語錄

有孩子的情況下就得慎重

8樓:毛老邪

兒子能不能判給你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在你的隻字片語中就得出結論。

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話,起訴一次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起訴一般判準。時間的話不能百分百確定,不過一般是這樣的:如果你起訴,一般來說法院會在1周內將傳票送至原被告手中,再加上被告的答辯期15天,大約需要1個月左右**,**完一般會在1個月內判決,判決書送達後,有15天的法律文書生效期,所以說第一次起訴一般需要3個月左右的時間,第二次起訴要在6個月後,和第一次一樣的流程,總時間大約是12個月吧。

9樓:席驪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的二年衝突,適用婚姻法),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衝突,適用婚姻法),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衝突,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衝突,適用婚姻法),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與現行婚姻法32條規定衝突,適用婚姻法)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0樓:晴天裡下著雨

具體的你去律師那去諮詢下,是不能和他過了,這樣的男人自己都養不活,還要家幹嘛?孩子能夠判給你,因為你丈夫都沒有經濟收入,你孩子願意跟你嗎?這對他是個傷害啊,會給他成長帶來重要的影響

11樓:匿名使用者

去找律師吧 但如果能挽回 就不要離婚哦

12樓:碧雨邢騫澤

離婚先協商,看能夠協議離婚,這樣比較簡單,如果有一方堅決不離的話就要走訴訟離婚這個程式,而且很有可能第一次起訴不會判離。

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如何才能充分得到法院支援?

13樓:星想賴著你

僅供參考。

第一個問題:對於你說以感情不合,一次性判決離婚的機會不大。因為沒有家庭暴力、吸毒、賭博等惡習。不過你第一次訴請離婚,不予准許之後,六個月後再向法院訴請,一般准予。

第二個問題:不合理。首先你2023年出資購買宅居地地皮,且以你父親名義。

因為宅居地屬於集體用地,必須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而建房期間,儘管你倆已經登記結婚,但是由於雙方都沒有借款、還款記錄,而且房產證還沒辦下來,屬於權屬不明,對於債務部分,法院一般以沒有證據為由,駁回訴訟請求,至於房產,因為法院不受理權屬不明的糾紛,所以不用擔心。不過建議儘快辦下來吧。

第三個問題:不合理。婚姻法規定賠償只有家庭暴力、重婚、與他人同居對對方造成精神損害,才能要求賠償。至於撫養費,法院會按照雙方的經濟能力,合理分配。

第四個問題:撫養權,主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有無不良習性不利孩子成長,不過你要經常出差,這對你能否有足夠時間照顧小孩有一定影響。不過如果你經濟比較優越,孩子習慣被長輩帶大,而你能保證小孩繼續由你這長輩帶著,那你勝訴挺高。

最好能有證據證明女方疏於照顧小孩。

第六個問題,除非女方盡了較多的家庭義務,否則一般不需要補償。至於撫養費,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生活水平。

第七個問題,只要有證人證言證明你倆分居滿兩年即可。但是何必拖這麼久,六個月又起訴就好了。

其實你可以諮詢當地的法律援助處,他們的回答應該更專業。

14樓:青帝互聯

唉!以感情破裂和家庭暴力都可以起訴,但家庭暴力要提供被打的證據,比如驗傷報告。以感情破裂要雙方同意,但家庭暴力只要有證據,無需對方同意。

至於財產,資產+存款-借款後一人一半分配。但建議在起訴前自己就已經控制了應得的數額,要不法律判給你,你也很難拿到,因為法律的執行在我們國家一直不是很好。而對於流產賠償,可能很難得到法律支援!

望採納。

如果是感情破裂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因此,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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