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案例求助,一繼承法案例 求助

時間 2022-03-11 02:05:06

1樓:天的對面

1、遺產包括陳甲的個人收入、房屋、儲蓄、財產權利等以及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0萬元、民航局支付賠償金72560元、陳甲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的安葬費800元。由於陳甲當時已經離婚,且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因此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陳甲的父母陳某、鄭某以及陳甲的兒子陳某某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應該在這幾人之間平均分配,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各繼承三分之一。

2、撫卹金不屬於遺產。撫卹金是職工因工死亡後,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對撫卹金如何分割,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卹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因此,能夠分配撫卹金的人是陳甲的父母以及陳甲的兒子,三人進行評價分配。

3、陳甲的安葬費應該由陳甲的遺產進行承擔,如果分配了遺產,應該按照分配的份額承擔安葬費。

4、陳某某的學費應該由監護人來承擔,由於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因此學費應該由她的母親承擔。生活補助費是單位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的撫卹金性質的費用,是否變動由單位根據情況確定,發放之後由家屬領取,如果是未成年人則由監護人領取,因此今後補助費應當由陳某某的母親領取。

5、陳某的遺產包括個人的收入、房屋、儲蓄、財產權利等以及應當繼承的陳甲遺產份額。陳某沒有留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其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陳甲的兒子陳某某作為陳甲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因此遺產應當在這些人中間按人數平均分配。

2樓:

這麼麻煩的問題,懸點賞呀!

一繼承法案例....求助

3樓:漫琛利

案例:鄒某早年喪妻,有長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結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週歲。

鄒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鄒某因偏愛兒子,於2023年5月立下親筆遺囑,決定其死後,全部遺產存款2萬元和房屋1套由甲與丙繼承。

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對鄒某的生活和身體狀況不聞不問,鄒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婦的周到照顧,遂又立下親筆遺囑,決定將其1萬元存款給乙,房屋1套給未成年的丙。

2023年8月鄒某病重住進醫院,正值此時,丙和同學打架致殘,甲對鄒某的病情毫不關心,鄒某極為惱怒,在其彌留之際,當著3個醫生的面立下口頭遺囑,將其所有遺產由乙1人繼承。鄒某去世後,甲持其父自書遺囑,乙根據鄒某的口頭遺囑均要求繼承其父遺產。

問題:1、鄒某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2、鄒某的遺產應依哪份遺囑繼承?

3、若鄒某對第二次遺囑進行了公證,鄒某的遺產應如何繼承?

評析:本案涉及遺囑的形式,遺囑的撤銷、變更以及遺囑的效力問題。

1、遺囑是所有權的延伸,是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必然之意。我國《繼承法》允許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分配遺產。遺囑應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遺囑形式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本案中,鄒某在3個見證人的見證下立下口頭遺囑後死亡,其口頭遺囑形式上合法。

但《繼承法》第19條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鄒某的口頭遺囑剝奪了未成年又有殘疾的丙的遺產份額,違反了上述規定,其口頭遺囑在內容上部分無效

2、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當其立有多份遺囑時,說明被繼承人用新的遺囑否定和變更了原來的遺囑,從而使內容相牴觸的在先遺囑歸於無效。《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

」因此,本案鄒某的遺產應依口頭遺囑繼承。當然,由於口頭遺囑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丙保留必要份額,其餘由已繼承。

3、公證遺囑是經過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形式最完備,真實性最強的遺囑。因此,公證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有更強的法律效力。《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的,以最後所公證遺囑為準……」。因此,若第二份遺囑進行了公證,則遺產應按該公證遺囑繼承,即由乙繼承存款1萬元,丙繼承房屋1套,公證遺囑未處分的存款1萬元按最後的口頭遺囑由乙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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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北京商事律師

遺贈撫養協議有效,另發現的存摺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1.遺贈撫養協議有效,所立遺囑中關於房屋歸屬於遺贈撫養協議衝突,應以撫養協議為準。三間房屋歸村委。

2.10000元存款問題,其中5000元應按遺囑規定給與葉老漢小兒子,因為該份遺囑屬於部分無效,涉及房屋的部分無效,但涉及存款的部分還是有效地,至於剩下的5000元由倆個兒子按法定繼承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1、遺囑部分有效,遺贈撫養協議有效。三間房屋歸村委會所有。

2、1萬元由兩個兒子法定繼承。

繼承法案例分析

7樓:咻咪咻咪天蠍

一、 案情介紹:

2023年12月2日12時許,某社群幹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騎電瓶車與吳某駕駛的大貨車發生碰擦,王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王某系王仁義(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後,張王某所在單位支付工亡賠償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喪葬費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屬支付了賠償款334000元。

王某生前有銀行存款、房屋等財產。現王仁義向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賠償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款334000元,合計934000元,王仁義要求分得180000元,並且同時分割王某的銀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財產。 訴訟過程中,李女士、王楠辯稱:

1、王仁義的訴請與法律規定不符。交通事故賠償金和工傷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屬於遺產分割範圍。

2、王仁義的訴請與事實也不符。上述賠償金是李女士主張自己的權利得到的,與王仁義沒有關係,王仁義之前已經從賠償金中獲得了70000元,其餘的賠償金王仁義不僅知曉也同意賠償金的使用範圍,並立下了字據,也就是大部分給了王楠。王仁義再主張權利違反了自己的承諾,況且還有一部分償還了王某生前的債務,王仁義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沒有更多的家庭財產。

4、王仁義的訴請違反了程式,互不相容,請求法院駁回王仁義的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

李女士與王某原系夫妻,王楠系李女士與王某的女兒,王仁義系王某的父親。2023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車禍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王楠向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趙某賠償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後經法院判決,吳某向李女士、王楠支付了賠償金334000元。

法院同時查明,截止到2023年12月2日,王某在中國工商銀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單位與李女士、王楠、王仁義達成協議,除去已經支付的喪葬費19700元外,與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合計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領取,並分給王仁義70000元。2023年1月22日,王仁義與李女士自願簽訂了一份協議,李女士與2023年1月22日將賠償款中的50萬元存入王楠名下,並與王仁義約定,這筆錢除用於王楠的學習生活醫療開支外,任何人不得動用,直到王楠年滿16週歲止。

二、案件焦點:

1、關於繼承人範圍的確定。 遺產繼承案件,首先必須明確誰是合法繼承人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王仁義為被繼承人的父親、李女士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王楠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王某生前遺留的為其所有的合法財產。

2、關於本案遺產範圍的確定。 本案的複雜之處就在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的確定,由於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財產和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獲得的財產能否都應該成為劃定遺產的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3、關於繼承人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決交通肇事方趙某賠償損失,後經法院判趙某支付了賠償款。賠償李女士、王楠的交通肇事賠償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單位支付的工亡賠償款不應該屬於遺產範圍,而是應該作為繼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權益,但是該繼承人權益是基於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產生的,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在在本案中一併處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給李女士、王楠的權益,這其中並不包括王仁義,所以王仁義訴請分割這份權益,法院不予支援。

死者的喪葬費19700元也不屬於遺產範圍,且系已經支出的費用,也不予分割。關於王仁義與李女士於2023年1月22日簽訂的協議,已經明確了王楠名下的銀行存款的歸屬,即除用於王楠的學習、生活及醫療開支,任何人不得動用,因為王楠尚年幼,所以約定直到王楠年滿16週歲時方可有其自己支配,這應當是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作為王仁義和李女士應當繼續履行雙方的約定。王仁義主張將王楠名下的50萬元存款以王某的遺產進行分割,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但李女士已經領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繼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經支付給王仁義70000元,屬於雙方自願行為。

8樓:匿名使用者

龍某的繪畫書法作品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十七條的規定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龍某不應當負擔兒子的出國費用。因為婚姻法只規定有義務撫養未滿18週歲的子女,沒有規定應當對成年的子女的教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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