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1、在本案例中,明顯的是女兒張丙沒有繼承人,應該是最先死亡的,至於父親張乙和母親王某系輩分相同,故同時死亡。
2、《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已死,女兒張丙比她先死,丈夫張乙與她同時死亡,即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丁某當然有權繼承。
3、張乙與王某系夫妻,20萬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各自10萬。張乙的10萬元由他的父母繼承,王某的10萬由她的弟弟丁某繼承。
2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意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都有繼承人的,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由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
所以,第一題應該是父母先死,然後是女兒(兒子)《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繼承順序:第一順序是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順序是 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在沒有第一順序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人才有資格繼承所以,第二題丁某沒有權利繼承王某的遺產
第三題 張乙夫婦的遺產應由其父母繼承即張甲 理由同上
3樓:匿名使用者
太亂了,講清楚點才能讓人為你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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