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熱詞團小知
電動三輪車的功率和重量由電力驅動,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以及由電力驅動,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均屬於機動車。
在《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對摩托車做了明確的定義,電動三輪車就屬於摩托車範疇。
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應持有摩托車駕駛證駕駛,但是電動三輪車並沒有列入國家***公佈的機動車目錄,根本無法掛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2樓:妄與梔枯
屬於。機動車的英文名稱為mv(motor vehicle的縮寫)中文意思就是「機動車輛」。
是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以及部分遊樂設施(如電動攝位車、電動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可分類為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電動車等。
電動三輪車按照規定是不允許銷售的
孟先生稱,既然規定電動三輪車無法在西安行駛,那麼為什麼在西安卻能輕易的買到,「我就是在太華路的電動車市場買的,太華路在二環內吧,不讓騎為什麼還讓生產還讓賣?」
鄧忠民說,實際上這種車按照規定是不允許銷售的,按照《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禁止下列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目錄的機動車型上道路行駛:
(一)超過國家電動自行車標準的電動車;
(二)超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的機動輪椅車;
(三)電動三輪車。
前款規定的車輛違法上道路行駛的,按照機動車的管理規定進行處理。本市禁止生產、銷售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目錄的機動車型。「實際上只有那種帶腳踏板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要求車速不高於20公里,車重不超過40公斤,像電動三輪車都是不符合標準的。
」鄧忠民說,在《西安市人民**關於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治理的通告》裡也有相關禁售的條款,同時也說明了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交通、質監、工商、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現在在源頭方面沒有治理,壓力全壓到交警身上,我們的工作是很難做的。」
3樓:澎湃動力人
回答電三輪算機動車。
機動車型別和機動車分類標準:
大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大於6m或者乘坐人數大於等20人(含駕駛員)。
中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於6m,乘坐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
小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於6m,乘坐人數小於等於9人。
微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小於等於3.5m,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於等於1升。
重型載貨汽車是指:車長大於等於6m,總質量大於等於12000kg。
中型載貨汽車是指:車長大於等於6m,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且小於12000kg。
輕型載貨汽車是指:車長小於6m,總質量小於4500kg。
微型載貨汽車是指: 車長小於等3.5m, 總質量小於等於1800kg。
普通摩托車是指:最大設計時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於50ml。
輕便摩托車是指:最大設計時速小於等於50km/h,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於等於50ml。
非機動車認定標準
1、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2、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④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電動三輪車(電動輕便三輪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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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所有電動車就一定是非機動車。交警隊可以定義。超過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就不屬於非機動車,而屬於機動車範疇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5條對「摩托車」是這樣規定的:
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第3.6條規定:
「輕便摩托車」: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從上述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
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且小於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於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於機動車範疇。
5樓:漲法律知識
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電動三輪車 屬於機動車嗎?
6樓:百小度
1、根據道路安全法,不符合國家非機動車標準的,屬於機動車。而電動三輪在國家標準中屬於輕便摩托車範疇,不符合電動車、殘疾車的國家標準。
2、根據《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規定電動汽車是作為機動車的一種應當購買交強險後及時掛牌。駕駛電動轎車應辦理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c2)。
3、但現在我縣路面行駛的「電動汽車」(電動三輪、四輪車(需取得d證)),由於成本和技術的原因,大多使用鉛酸蓄電池,無法達到國家強制安全標準,因此無法上牌。
7樓:秀秀的旺仔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主要區別在於動力裝置的不同。機動車是以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
在動力驅動的車輛中,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並且這種非機動車要在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有關國家標準。雖然該條使用了「等」的列舉方式,但在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能作擴大解釋。
因為電動三輪車存在已久,立法上不可能把明顯屬於機動車的情形排除在外。電瓶三輪車是以電力進行驅動的,並且與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同,因此屬於機動車。
8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以來,我院受理了數起電動三輪車與其它車輛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標的較大。這類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往往對雙方責任作出無法認定的結論,因而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電動三輪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爭辯激烈。因為根據現階段法律法規規定,如果認定電動三輪車是非機動車,則應推定其它機動車輛負全部責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認定電動三輪車是機動車,則應推定電動三輪車和其它機動車輛負同等責任,雙方應對總的經濟損失各半承擔。
故電動三輪車是否屬於機動車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結果非常關鍵,甚至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迥然不同的結果。
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對電動三輪車的屬性分歧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二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安機關歷來對電動三輪車作為機動車進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非機動車中對加裝動力裝置的情形進行了列舉,現在只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是明確的,電動三輪車不在其中,因此電動三輪車仍屬於機動車的範疇。
第二種觀點認為,電動三輪車屬於非機動車。其理由是該產品未收入國家有關產品目錄,因此不屬於機動車的範疇。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不給予電動三輪車登記上牌,電動三輪車也不能象其他機動車一樣可以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因此其性質應當屬於在非機動車上私自加裝動力裝置。
此類案件應按照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的原則進行處理。
筆者認同第一種觀點,因為電動三輪車身份特殊,從現有依據看,把它作為非機動車還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中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顯著區別是其驅動方式。機動車是以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是以人力或畜力為驅動方式。
當然在非機動車裡也存在以動力裝置驅動的特殊情形,就是指一些雖然加裝動力驅動裝置但必須是設計的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其危險程度相對較小的車輛,例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這裡的等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擴大解釋,同時也表明這裡並非窮盡式列舉,它給日後新的交通工具預留了定性的空間,也體現了立法的嚴謹性。電動三輪車已存在多年,立法者不大可能在考慮對加裝動力驅動裝置的非機動車進行列舉時出現如此明顯的疏漏。
電動三輪車確實沒有收入國家的有關產品目錄,是否說明國家沒有對它實行類似於機動車的嚴格管理,而屬於非機動車呢?當然不是。即使在非機動車產品目錄上也找不到電動三輪車的位置,只能說明在目前電動三輪車的生產還未獲得國家的認可,銷售和上路行駛更是缺少合法的依據。
出現這種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的電動三輪車結構簡單、質量不穩定、安全係數達不到應有的標準,國家不給它相應的名份就是限制甚至禁止它的生產、銷售。對這種產品公安機關除了不能登記上牌以外,還應該禁止其上路行駛,保險公司更加不會為它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了。所以說,電動三輪車其性質是屬於機動車,但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說的「上道路行駛的」一種合法的機動車,而是一種禁止上路行駛的非法拼裝或組裝的機動車。
這種安全係數得不到保障的車輛上路行駛,無疑增加了事故發生率。因此我們認為電動三輪車在其速度、質量、尺寸上均具有機動車的特性,而不能以該產品是否收入國家有關產品目錄為由忽視其危險性從而減輕肇事者應承擔的責任。公安部交管局在給江蘇省公安廳就此問題的請示時,也明確答覆對電動三輪車按照機動車處理。
在目前對電動三輪車的性質說法不一的時候,法院的裁判應該對社會起到一種導向作用,一種對社會有益的導向。以減少這類不歸範車輛上路後,對社會造成的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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