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條件不明確公司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2-03-16 00:05:0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 不可以,錄用條件不明確,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2,如果企業拒絕給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起訴;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2樓:正商觀察者

可以解除勞務合同,因為屬於員工過錯性解除。

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血色有愛

在試用期滿的前幾天,公司以我「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我被錄用之前,公司沒有跟我談過工作的具體要求,在試用期內也沒對我進行考核。請問,公司這麼做合法嗎?

律師解答: 所謂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依據崗位要求所提出的具體條件。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雙方將繼續履行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提出的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或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用人單位要行使這個權利,必須要在事前制定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而且要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考核,這些都要求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如果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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