臘月看守所期滿,準時放人嗎,臘月二十九 看守所期滿,準時放人嗎?

時間 2022-03-30 21:40:07

1樓:龍商百科

關於看守所的放人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應該根據看守所工作時間進行安排。但是,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看守所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一)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二)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四)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五)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第五十四條規定,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裡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被羈押人出所時,當面點清發還代為儲存的財物,由本人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捺印,並收回其存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

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出所的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防止給其他在押人犯帶出信件和物品。

2樓:徐高階教師

準時放人,就是三十也淮時放人。法律法規來不得半點含糊。它具有很高準時性。

3樓:養怡居民宿

原則上沒有特殊情況肯定會準時放人。

4樓:美好有你陪伴

有規定,該放就放假了,有規矩比沒有規矩好啊,

5樓:巴修

臘月二十

九、看守所期滿,準時放人嗎?十四條規定,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裡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誰知道看守所放人時間 ??

6樓:

法律規定的拘留時間以入所的實際時間為準。例如,被拘留10日,入所是2023年3月1日10時0分,那麼出所時間就為2023年3月10日10時0分。拘留所放人的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只要在到期後那一天內放人都合法。

根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

刑滿釋放人員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7樓:匿名使用者

關押期滿後的第二天,早上8:30幹警上班後辦手續,簽字,領取物品和勞動報酬,一般9:00放人,人多的話,排隊晚點。但已關押期滿的,當天必須全部釋放

8樓:賴坤和

從0:00--23:59放人都是合法的,但如果超過了,就構成非法拘禁。

一般來說早上就會放出來了,除非發生什麼意外,手續沒有及時辦好+++++++++++++++++++++++正常下班時間前會放出來的

看守所放人日期和時間

9樓:今古花道

法律規定,看守所對於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辦理釋放手續時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如果判決書上的刑期是2023年4月11號,則於4月11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其內容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公安機關未設定看守所需要設定時,應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未設定看守所需要設定時,應報各部(局)公安局備案。

收押人犯

第四條、看守所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書收押人犯。對再審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憑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裁定書》(副本)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條、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鑑定。

第六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幹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第七條、對被收押的人犯,應當告知他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

第八條、對於男性人犯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

第九條、人犯入所後應當拍攝半身免冠一寸**,**連同底片歸入人犯檔案。

第十條、看守所人犯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收押憑證、《收押人犯登記表》、**及底片、《人犯健康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換押證》、羈押期間的表現和疾病**情況記錄、出所憑證等。

第十一條、辦案機關需要將羈押人犯移送另一機關管轄時,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註明承接時間後,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憑該《換押證》辦理被羈押人犯的換押手續,並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第十二條、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報送《人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書》,同時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看守所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1、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2、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3、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4、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5、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第五十三條、對於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移送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執行緩刑的、判處管制的、轉送外地審查的、臨時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出所手續,並應將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形成書面材料隨案移交。

第五十四條、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裡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被羈押人出所時,當面點清發還代為儲存的財物,由本人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捺印,並收回其存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

第五十五條、對出所的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防止給其他在押人犯帶出信件和物品。

10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在刑滿之日的最後一天早上,由看守所完釋放手續後,警察就會將人釋放看守所羈押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的,看守所會直接給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釋放證》後,讓其自行離開,看守所不會通知家屬去接,也沒有義務通知。一般情況下,釋放罪犯的,家屬之前是可以探視的,會了解其刑期何時期滿。釋放犯罪嫌疑人的,是改變強制措施,案單位、檢察院或者法院會通知家屬。

11樓:匿名使用者

準確的事件應該是11號凌晨0點,可能會提前到10號下午出來。

12樓:

我朋友是2023年的3月13號到底是十三號放人還是十四號

看守所放人是不是提前一天通知家屬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提前一天通知被看守人員,被看守人員才能告知家屬。或者家屬自己質詢看守所。

看守所為什麼會在凌晨放人?

14樓:

時間節點是晚上12點,所以是凌晨放入,不過一般都要等到第二天早上才放人,如果家屬要求可以在12點以後放入。

犯罪嫌疑人在刑滿之日的最後一天早上,由看守所完釋放手續後,警察就會將人釋放看守所羈押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的,看守所會直接給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釋放證》後,讓其自行離開,看守所不會通知家屬去接,也沒有義務通知。

一般情況下,釋放罪犯的,家屬之前是可以探視的,會了解其刑期何時期滿。釋放犯罪嫌疑人的,是改變強制措施,案單位、檢察院或者法院會通知家屬。

看守所什麼時候放人啊

15樓:華律網

關於緩刑,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能聽到這個專業法律名詞,那麼什麼是緩刑?判緩刑後什麼時候能放人呢?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了解下關於緩刑的相關法律規定。

所謂緩刑,它實際上並不是一種刑罰種類。它適用的物件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被告人。對於上述被告人如果同時滿足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是可以宣告緩刑的。

那麼判緩刑後,什麼時候能放人呢?這就涉及到緩刑考驗期的規定了。宣告緩刑時通常都會明確緩刑考驗期。

那麼什麼是緩刑考驗期呢?實際上它只是個法律規定的期間,是不可變的法定期間。《刑法》明確規定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而緩刑不能離開原判刑罰獨立存在,因此緩刑結束時間即為考驗期結束時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看守所放人家屬怎麼知道,謝謝

16樓:home好人一個

一、沒有明文規定看守所放人時須通知家屬。人犯出所時可自行通知家人。

二、人犯可於出所前與家屬通**通知家人出所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三、特殊情況下,看守所可能會通知家屬,比如釋放時間為夜晚、被羈押人員年齡大或不識字。

四、家屬可**諮詢看守所。

17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看守所放人,並不會通知家屬的,法律上並沒有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對於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移送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執行緩刑的、判處管制的、轉送外地審查的、臨時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出所手續,並應將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形成書面材料隨案移交。

第五十四條 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裡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被羈押人出所時,當面點清發還代為儲存的財物,由本人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捺印,並收回其存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

第五十五條 對出所的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防止給其他在押人犯帶出信件和物品。

擴充套件資料:

看守所放人不會提前一天通知家屬,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看守所放人沒有通知家屬的義務,家屬可以通過主動諮詢或者根據判決書等有效法律文書的規定,推算出放人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

出所:第五十二條 看守所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一)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二)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四)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五)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第五十三條 對於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移送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執行緩刑的、判處管制的、轉送外地審查的、臨時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出所手續,並應將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形成書面材料隨案移交。

第五十四條 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裡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被羈押人出所時,當面點清發還代為儲存的財物,由本人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捺印,並收回其存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

第五十五條 對出所的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防止給其他在押人犯帶出信件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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