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柴田猶載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一是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二是企業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願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於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是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
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四是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陳某因在上班時間在單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被單位扣發了半個月的獎金。陳某不服,與單位領導爭論,但領導堅持處罰決定。這種情況下陳某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律師點評
陳某所遇到的問題屬於勞動爭議。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的糾紛和爭議。《勞動法》就勞動爭議的解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據此,本案中陳某如對單位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與本單位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還可以向本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特別提醒
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首先應該選擇協商,協商不成再仲裁或者起訴。
3樓:生飛紀泰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的具體步驟有哪些?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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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燒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如何處理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幾種
4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
這裡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第2、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第3、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陳某因在上班時間在單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被單位扣發了半個月的獎金。陳某不服,與單位領導爭論,但領導堅持處罰決定。這種情況下陳某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律師點評
陳某所遇到的問題屬於勞動爭議。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的糾紛和爭議。《勞動法》就勞動爭議的解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據此,本案中陳某如對單位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與本單位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還可以向本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特別提醒
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首先應該選擇協商,協商不成再仲裁或者起訴。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的具體步驟有哪些?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燒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7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一、如何處理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社會生活中最普遍的一類糾紛,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處理,根據《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應遵循下列原則:(一)著重調解,及時處理;(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三)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那麼,發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二、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幾種
協商程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
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該程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程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
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如何處理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幾種
華律網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 勞動爭議調解。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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