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責任分配,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級別劃分

時間 2022-04-02 04:50:04

1樓:匿名使用者

施工過程中的物體打擊事故。。。。

1、施工現場需要有人管理,和24小時值守。這個是有規定的,暫時離開也要有交代記錄。

2、對挖掘過程中有可能造成的石塊墜落,應有適當防護措施。加裝防護網欄。這個也是違規的。

3、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孩子被驅逐過。這個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孩子對危險事物,危險環境的判斷力是沒有的。這個法官在判定時會考慮監護人的管理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工地設立了警示標誌,且有證據表明操作的工人進行了多次的勸阻後(你們沒做到的就是告知小孩的家長,如果告知了就可能只負責40%左右的責任)造成對小孩的傷害事故應有小孩及其家長(監護不利責任)承擔30-40%的責任。於學校的值守人員無多大關係(最多承擔5%)。對於此類事故最好不要私了,通過法律來了解,否則作為施工方應付取其糾纏。

如果經法律院判決後你們履行了責任他再來糾纏你們就佔理了,可以報警。

(對於責任的分擔僅是個人意見,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不能作為法庭辯護的依據)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先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受傷害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

(1)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如果是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承認,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係)。(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等。

二、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鑑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可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表》,提交:(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影印件1份;(2)被鑑定人的身份證影印件1份、一寸**2張;(3)被鑑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影印件;(4)其他。

三、工傷待遇。傷殘包括:⑴醫療費,⑵住院伙食補助費,⑶護理費,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勞動者月工資×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月份數不等),⑸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重慶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對應不同的月份數),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傷殘津貼,⑺停工留薪期工資:**時間(不同傷情時間不同)×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⑻後續**費,⑼殘疾輔助器具費,⑽交通費等。

協商賠償不成,用人單位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

希望我的答覆能幫助您

縱橫法律網-重慶高山律師事務所-冉兵律師

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包工頭、事故責任人如何劃分發生事故的責任

4樓:阿爾法戰神

分包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其餘的人員負次要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5樓:愚人談娛樂

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築法》的要求,避免由於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

1、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裝置的採購、**和管理。

3、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的材料、裝置的**計劃。

4、工程質量責任。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和安裝的裝置,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6、工程交付責任。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竣工驗收責任。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工程保修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9、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0、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

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級別劃分

6樓:阿西寶唄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7樓:工保網

山東: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責

2023年12月9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了企業責任落實重點,建立了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督促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

《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即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

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

1. 在省級層面上首次明確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發生前追究刑事責任制度。明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犯罪的刑罰適用有關問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2.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停產整頓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進一步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區域性或全部暫時停產停業或停產停業整頓。

3.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調查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規定有關部門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責過程監管,提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採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4.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聯合懲戒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開展聯合執法,實施聯合懲戒,讓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於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

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

江蘇:凡發生事故的,暫停投標

2023年5月7日,江蘇省住建廳釋出《關於切實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5月起,對事故責任企業

(一)今後凡本省施工企業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範圍內停止投標資格不少於3個月。

(二)今後凡發生1起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省範圍內停止投標資格。

(三)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標資格。

(四)本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2023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從第二起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本省範圍內投標資格不少於3個月。

(五)2023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單位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專案經理和安全員在該專案竣工驗收備案後,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該專案竣工驗收備案後,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並對發生事故的專案經理和總監進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明確:

施工企業要全面配備安全總監,與專案部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對違法建設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施工企業除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範圍投標資格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範圍投標資格2年。

突出整治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指令施工企業搶工期、趕進度,未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保障到位等問題。

5月12日,江蘇南通下發《關於下達2023年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通知。

指標要求:大幅壓降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比上年分別下降20%以上。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與市優(紫琅杯)、省優(揚子杯)、省市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數量掛鉤。

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取消該地區年度市、省優申報資格,暫停該地區半年市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取消該地區年度內省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

年均監督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且年度發生事故累計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

年均監督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且年度發生事故累計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的。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執業、實施禁入!

2023年12月,住建部、應急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員:

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相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並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不準從事相關建築活動。

(編者注:此前對較大安全事故的註冊人員處罰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不予註冊。此次將處罰標準大大提高!)

對企業責任人員,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事故調查結論進行處罰。

納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此外,意見還要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專案負責人分別代表企業和專案向社會公開承諾,違規造成事故將被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認定標準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註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及後果予以處罰,最嚴重的將吊銷證書,終身不予註冊!具體如下:

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事故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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