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單葉風扇
嚴格講無論是甲方還是總承包方指定的分包方,總承包方對分包的施工安全、質量都承擔管理的責任,也是和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的。
《建築工程管理》有詳細的解說,你可以看一下。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 總包方需要負連帶責任,而且他們有義務在分包方設立專門的分包工程專案管理機構,以便起到監督和協調的作用。一旦分包方的工程出現問題,總包方也應按照具體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3樓:郭珊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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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平臺合作律師,已經收到了您的問題,很高興為您服務。
分包方起訴總包方,甲方(發包方)不承擔連帶責任,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發包方為本案的當事人,且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分包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建設方直接分包的,總包方不存在連帶責任;如果總包方分包的,總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5樓:北京譚律師
是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不服從總包的管理,造成了損失,這種情況是連帶責任,還是分主次的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是連帶責任。
中國法律規定總包對分包在分包做成中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1)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築法》的要求,避免由於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連帶責任
定義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釋義連帶責任作為一個複合片語,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連帶」作為限制詞置於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於它事物的本質特徵」來正確適用。
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後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係,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於由內在法律關係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7樓:大紅談法
連帶責任。我國法律規定總包對分包在分包做成中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8樓:四川張培律師
如果是分包不服從總分的管理,造成的損失,由分包方承擔全部責任!!建築法上面寫的非常清楚!!
建設單位發包給無資質總包方,總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分包方可否追究建設單位的連帶責任啊?依據?
9樓:慶民於
在此,業主沒有對分包方產生直接損害,且與分包方沒有合同關係。分包無法讓業主承擔責任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建設單位以實際施工人身份主張工程款。
1、總包方無資質,則總包合同無效;一般總包合同是不允許再次分包的,故分包合同亦屬無效,據此,分包方可以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向建設單位主張工程款;
2、即便合同無效,但是合同的結算條款依然有效,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結算並主張工程款;
3、建設單位僅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付款責任,也就是說,建設單位已經付足工程款了的話,分包方無權向業主單位主張工程款。
11樓:魏xiao全
要吧 建議你還是諮詢下律師事務所。
建築工程中,發包方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承包方。承包方因工程拖欠的貨款,能否要求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
縱橫法律網-北京東元(廈門)律師事務所-於平律師
13樓:我的寶貝琦兒
可以要求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開發商與建設方在工傷賠償方面是否存在連帶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連帶責任,傷者屬於哪方的員工就有哪方來承擔起工傷責任。
15樓:京津冀律師
你好,建設方有建築資質,不存在連帶責任
總包對建設單位單獨分包出去的工程負有管理和質量責任嗎? 20
16樓:遊樂裝置
1全部這要看總包方與建設方簽訂的總包合同有關此內容的約定,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總包合同中要求總包方負責整個工程的管理、組織、協調,包括為分包人提供使用水電、腳手架、起重機械、臨時設施、場地及竣工資料的整理彙總,並且總包方收取一定的總包服務費。那麼在分包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總包方與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總包合同中未約定由總包方管理分包方,總包也未收取任何費用,那麼對分包工程的質量總包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17樓:利劍為公
這要看總包方與建設方簽訂的總包合同有關此內容的約定,無外乎兩種情況,第一種總包合同中要求總包方負責整個工程的管理、組織、協調,包括為分包人提供使用水電、腳手架、起重機械、臨時設施、場地及竣工資料的整理彙總,並且總包方收取一定的總包服務費。那麼在分包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總包方與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情況是總包合同中未約定由總包方管理分包方,總包也未收取任何費用,那麼對分包工程的質量總包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18樓:職始定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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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要看總包方與建設方簽訂的總包合同有關此內容的約定,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總包合同中要求總包方負責整個工程的管理、組織、協調,包括為分包人提供使用水電、腳手架、起重機械、臨時設施、場地及竣工資料的整理彙總,並且總包方收取一定的總包服務費。那麼在分包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總包方與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總包合同中未約定由總包方管理分包方,總包也未收取任何費用,那麼對分包工程的質量總包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提問收到謝謝
回答不客氣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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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甲方直接發包的專業分包單位因為建設單位原因向總承包提出索賠事宜
19樓:小魚教育
請確定是甲方指定分包還是甲方直接分包。按你所述原題,「(甲方直接發包)」應該是甲方直接分包,這種情況下,是由甲方直接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
而施工分包商則不與epcm承包商簽訂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與業主具有合同關係。
因此,epcm承包商無需承擔施工合同風險和經濟風險。當epcm總承包模式實施一次性總**方式支付時,epcm承包商的經濟風險被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承包商承擔的經濟風險相對較小,獲利較為穩定。
設計採購與施工管理總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設計) 、procurement (採購)、construct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組合)是國際建築市場較為通行的專案支付與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國推行總承包模式的一種。
epcm 承包商是通過業主委託或招標而確定的,承包商與業主直接簽訂合同,對工程的設計、材料裝置**、施工管理進行全面的負責。根據業主提出的投資意圖和要求,通過招標為業主選擇、推薦最合適的分包商來完成設計、採購、施工任務。設計、採購分包商對epcm承包商負責。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建築法》第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也就是說,總承包單位必須將索賠資料整理好,上報給建設單位,無論是甲方指定分包還是甲方直接分包。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請問:在工程承包中,發包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都有哪些?謝謝!
2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查、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第267條規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建築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專案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專案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部頒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專業工程的發包人和勞芳分包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從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頒規定可以看出,分包人應當就建設工程質量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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