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搞垮農行
樓主你好,下面是我對你這件事的見解:
第一協議 如果是和公公之間簽訂的屬於 遺囑範疇。。。但是如果採用非法手段 肯定是不合法的;對於公公過世後丈夫和他妻子之間約定房子給兒子這個協議。。要看具體協議內容了。。
給怎麼給?多會給?如果簡單就是說給,只能是一個財產約定,不明確,請求男方馬上過戶對方也是有說辭的。
對於這個問題 建議雙方最好去公證機關做個公證,確定下來房子是給兒子的,父母雙方就是一個監管作用,,男方女方都不能隨意變賣。。。
是一下子能解釋清楚的。。只能說個大概
2樓:
1、不要說協議,就是公證也不需要馬上過戶;
2、過戶仍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一套100萬5年以上的房產受贈,大致的費用是5萬;你問女方準備好了沒;
3、將來此房**,如是受贈的話將繳納20%的所得稅。
如果你想保護兒子的權益,如果孩子已經成年,自己和他協商,與女方無關;如果未成年,還是友好協商吧。
3樓:律師張海亮
你好,孩子年齡多大?如果已成年,由孩子自由處分。當年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協議,應該屬於有效。
4樓:夢生大師
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現在合同未生效。
5樓:匿名使用者
這事有些複雜,每個人都有片面的看法,具體事宜還是要根據法律程式解決,最好諮詢一下律師哦!
夫妻雙方自己簽訂的離婚協議。法律上有效嗎?
6樓:此id已成大爺
夫妻雙方自己簽訂的離婚協議法律上有效。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對於已簽訂的離婚協議,一方後悔需要去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協議書籤訂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的內容過於簡單,難以操作。例如,協議規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由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雙方無異議」。
育兒問題沒有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輕易解決。然而,房地產問題有一個很大的漏洞。」財產分割」是指雙方就財產的數量、分割方案和分配數量達成一致意見,並進行處理。
然而,什麼財產以及如何劃分它並沒有反映在協議中。
這樣,有兩種對立的觀點:
首先,由於財產分割已經完成,這意味著不需要財產分割,它屬於以其名義擁有財產的人。
第二,由於對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沒有明確的約定,應視為不分割的不明確約定,並應依法分割。由於爭議較大,協商困難,一般只能訴諸法院解決。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
一般來說,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基於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知道對方財產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了財產或押金,但根據本條規定,很可能會失去贏得訴訟的機會。因此,本條款是有風險的。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
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
因此,夫妻在按協議分割財產之前,應注意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款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此外,在銀行貸款變更過程中,銀行通常嚴格要求雙方到場,銀行一方拒絕辦理變更手續。
當事人一方不在的,可以委託**人(包括律師)辦理變更手續,有關委託書必須經過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
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
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等。
7樓:巨蟹
這個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有效的條件:
1、離婚協議只能由男女雙方自己簽訂。
2、離婚協議要生效,應當有男女雙方在民政局領了結婚證,並將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備案。
3、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只與它是否在民政局辦理備案,男女雙方是否領結婚證有關,與是否公正無關。
擴充套件資料:
男方:某某,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女方:某某,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雙方於____年__月認識,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後於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2、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兒子(女兒)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
3、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
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的房地產所有權歸 方所有.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4、債權與債務的處理: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方於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5、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6、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元。
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8樓:原野茫茫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自願簽訂離婚協議,並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向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還要向民政局備案,自領取離婚證之日生效。
9樓:法律實務研究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後或者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但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前,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仍是夫妻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若最終能夠協議離婚,且對財產分割協議不反悔,(包括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和到法院訴訟通過調解離婚),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該類財產分割協議則生效。
11樓:好心情
夫妻雙方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離婚協議書(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
根據最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離婚協議是無效的,因為只是你們個人所寫的沒有法律效力,嗯,離婚學業應該到法律上去公證,公證以後可能它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在離婚的時候它就可以作為證據提出了。
13樓:靠近我溫暖你
離婚協議是已離婚為目的。如果,沒離或者一方反悔,那協議就無效不知道,你們夫妻的離婚原因是什麼
也不知道,你們的協議內容,主要是協議哪些
不好指教
14樓:四川警界
無效!我國只認同三種:
1、民政部門雙方到場的協議離婚。
2、法院判決的。
3、有證據證明婚姻關係破裂,且分居滿兩年的!可單方面申請法院裁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沒辦法。到時候還得問孩子的意思呢,所以現在可以寫協議之類的,但是可行性不大。只能這樣了唄,如果離婚,則讓對方要了孩子則同意放棄所有財產,這樣可以的應該。
(離婚)補充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6樓:超絕至精
1、離婚補充協議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
3、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4、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
5、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問題。
6、可以拿著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麼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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