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隨意降低算不算侵權,私人企業剋扣員工工資,算侵權嗎

時間 2022-04-19 23:35:0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無故降低勞動者工資是不算侵權的,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剋扣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樓:孫浩天天天天

1、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私人企業剋扣員工工資,算侵權嗎?

3樓:匿名使用者

算侵權行為。

【未簽訂 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拖欠工資 拒付加班費 經濟補償 加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離職時公司故意拖欠、剋扣工資,情況如下,走法律途徑是合適的,同時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

離職時公司故意拖欠、剋扣工資,可以:

1、通過勞動監察主張賠償金。

2、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樓:王舸律師

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就應當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剋扣勞動報酬。如拖欠剋扣,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及滯納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唉,在包提了,我在以前的公司,老闆想著辦法扣你工資,最後把人整的麼辦法,我把老闆炒了,走的時候,老闆想著法子剋扣工資,最後還是把我的工資要回來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打**到12333,或向本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權對所有員工工作崗位的安排與調整,沒有辦理請假等任何手續不上班按曠工處理也是合理的;沒收上月工資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企業的做法顯然不當;關於開除的問題企業應該有合法的依據,比如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有關開除條款的規定;即便是有規定,這個規定也要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開除你的條件成熟合法,那麼也應該支付你上一月的工資和不少於一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你現在應該保留能夠證明你是這公司員工的有關證據(勞動合同、以前的工資單、考勤卡等),與公司作協調,如果還是不行的話可以通過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和反映。

8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工作調動的問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變更,這樣的變更因經過雙方的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由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進行經濟賠償;2、關於曠工開除的問題:原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他是無權因為兩天的曠工開除你的。現《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除,關於開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但是,首先,要有公司的制度規定曠工兩天就要開除;其次該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式: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協商——公示,如果沒有的話,這個制度就不合法,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打**到12333,或向本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關於沒收工資的問題:無論出於哪種情況,你應得的工資他都無權「沒收」。4、最後建議:

向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你可以一併要求其支付你的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為你補繳五險一金。題外話:你的曠工有點衝動。

但是,屬於你的權利,還是要積極維護。

行政單位指定銀行發工資屬於侵權嗎? 5

9樓:姚寶寶

不屬於,以前存的銀行很亂,現在基本是國有銀行。

我為公司寫文,公司不給工資,可以告他侵權嗎?

10樓:皆有可能

用人單復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百付全部工資。

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程式度處理。

第三者致工傷,單位無扣發工資,能否要求侵權人賠償誤工費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的話,你的所有待遇由工傷保險**和你單位支付,不需要由第三者支付。

你單位有權力決定是否對第三者進行處罰,但這與你本人並沒有關係。

12樓:

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職工因為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可以享有第三人人身傷害賠償和工傷保險雙重賠償,但工傷保險不賠償醫療費用。因此,職工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誤工費等賠償。但第三人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屬於職務行為,已經由單位承擔了工傷保險責任,不是法律規定的第三人,不能再主張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單獨向第三者主張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可以主張其誤工費損失,但由於本案受害人並沒有固定收入的實際損失,因此,一般來說,其這一主張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供參考。

如何討要農民工工資,怎麼討要農民工工資

直接到當地農民工維權中心投訴,或者直接訴訟到法院解決。到工作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工作人員進行筆錄,立案調查,情況確實的,會對用人單位進行強制執行,還要進行行政考核,如果還不執行,國家還有免費的法律援助,放心,按勞取酬是國家倡導的,這種不法行為會得到制裁的 討要農民工工資時先找服務的公司,講道理...

拖欠農民工工資哪管,拖欠農民工工資哪個部門管?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未按照勞動...

拖欠農民工工資

花折了承諾繽 1 現實中許多包工隊是由親屬或老鄉組成的,他們只知道跟著包工頭幹活 掙錢,而無需瞭解誰是施工單位,而施工單位是以完成施工專案為目的,也無需知道包工隊中有多少人,這些人是誰。當專案完工後,施工單位將工程結算款統一支付給包工頭而不會發到每個勞動者手中。當不能按時按約支付時,包工頭便會以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