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自己的生命而傷害他人的生命是緊急避險還是犯罪

時間 2022-04-30 07:05:02

1樓:漫丹亦

你為了你自己的生命去危害別人的生命,就是犯罪。緊急避險的最重要一點就是你給別人造成的損失比你自己本身面臨的危險會造成的損害要小,才構成緊急避險。別人的生命和你的一樣寶貴,你為了自己的去危害別人的生命,你肯定是犯罪。

2樓:匿名使用者

緊急避險的要求比正當防衛要嚴格的多,從緊急避險的七個條件來論述就行了。主要是違反了避險限度這個條件,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即為了保護一個合法權益而損害的另一合法權益,既不能等於、更不能大於所保護的權益。為保護自己的生命而傷害他人的生命是緊急避險避險過當了,還不至於犯罪。

但前提是必須具備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

3樓:戴希石晴畫

你的這個例子在法律上被稱為「在非危險共同體中以犧牲無關少數人生命以保全多數人生命的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險,仍然成立犯罪,但是應該減輕刑罰的處罰

4樓:春風秋雨

昨天**二臺播了一個節目,似乎和你說的情況有相似之處。一個民工路見不平,打救被搶劫的鄰居。劫匪要用刀子傷害他,他奪過刀子反擊,結果把劫匪殺了。

最後法院判決的結果是他正當防衛,無罪。他看是否可用做案例?

5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自己的命而丟掉他人的命?

那是犯罪。

6樓:

緊急避險是一定了,這方面的**我感覺就要寫 緊急避險&避險過當的問題了.和認定避險的四個要素 以及和違法的侵害的區別.案例就知道在網上搜吧,最好弄點高院的案子 有說服力啊!

犧牲他人保全本人生命,是否屬於緊急避險?

7樓:匿名使用者

看到緊急避險一章,其定義是:為保全但是我有一個疑惑,是否可以犧牲一人生命的價值是不能以人數衡量的 2.

8樓:可愛的大熊

不是緊急避險,因為犧牲的利益必須小於受到威脅的利益。

緊急避險是否可以犧牲一人生命保全多人生命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個例子在法律上被稱為「在非危險共同體中以犧牲無關少數人生命以保全多數人生命的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險,仍然成立犯罪,但是應該減輕刑罰的處罰

10樓:

不可以1.幾個人的命不比一個人的命寶貴,生命的價值是不能以人數衡量的

2.在鐵軌上玩的孩子違反了社會的規則,而在廢棄軌道上的孩子沒有任何過錯。選擇撞向一個孩子貌似成本較小,但是破壞了社會的既定規則,付出的社會成本更大。

造成的結果是,人們不能從社會規則即法律中獲得自己行為的預期評價。

11樓:終曉不能靜

樓主那種假設沒有實在意義

12樓:

你是傻嗎?火車司機怎麼轉向撞向自己孩子,他會分身去扳道叉不成?

以犧牲他人的生命的方法保全自己生命的行為能否成為緊急避險?

13樓:孫法官說法

不成立。兩個法益都一樣重大,不符合較小法益的規定。

14樓:來自小金山靦腆的喜鵲

屬於緊急避險過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過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儲存自己生命不得已情況下危害他人生命時法律如何處理?

15樓:大小餅

你說的案例是卡爾尼底斯之板,看過金田一吧?就是那個卡爾尼底斯之板是指兩個落水者同時抓住一塊木板只能一個得救一個去死的故事:

你和你情人一起碰到船難,最後二個人抓著同一個板子漂在海上,但那板子只能支撐一人。你要是放手,還是讓你情人放手

希臘神話:卡爾尼底斯之板

西元前二世紀...

有艘希臘船遇上海難...

船上所有人全都落海了...

有位男子抓住了一片木板,所以保住了性命...

這時候有另一個人...

為了抓住這塊木板,而遊了過去...

這位男子想...

要是兩人同時抓住板子...

一定兩人都會沒命...

於是...

男子推開了想遊向木板的另一人...

眼睜睜的看著他溺死...

後來這位男子獲救後...

受到起訴...

不過最後卻以"無罪釋放"做結尾...

以上"卡爾尼底斯之板"

注: 緊急避難法

刑法第37條,為了保住自己生命的情況之下,即使"犧牲"他人,也不必受任何刑罰...

16樓:匿名使用者

本來你這一個問題就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法學界也分成兩派,很難給予你正確的答案。但是依照法理上來說,緊急避險是自己或者他人遇到危險的時候,不得已而作出的避險,由於避險所造成的損害,當事人不用承擔責任,但前提是,避險不能過當,造成的損害要小於或等於要保護的價值。

生命的價值是一樣的,所以我個人還是比較能夠接受緊急避險的解釋。只受到道德譴責。

17樓:雞帝

和範跑跑一樣受道德的譴責。

一個人為了保護自己安全而導致他人意外死亡是否違法

18樓:黎江月

要看具體情況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就緊急避險而言,犧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不屬於緊急避險。

對他人死亡有故意(期望或放任他人死亡),是故意犯罪對他人死亡是過失(應當預見未預見或已經預見輕信能避免),是過失犯罪以上兩種同時引起民事賠償責任

對他人死亡既無故意也無過失,是無罪過事件(也稱意外事件),無刑事責任但可能引起民事責任

另外,正當防衛(未過當)至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無責

什麼是緊急避難?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實為「緊急避險」,法律上要用語嚴謹。

大概的規定樓上「湘武」同學也已經給出來了;在這裡,我稍微闡釋一下吧;

在我國,緊急避險是被嚴格限制的,具體來說,有如下構成要件:

1)起因條件: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2)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生尚未結束;

3)物件條件:無辜第三者的權益;

4)主觀條件:具有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不得已而為之,別無它法;

6)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所犧牲的權益應當小於所保護的權益;

7)限制性條件: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義務的人,不適用緊急避險;(譬如說警察、消防員等);

在你所說的情況中,為了自己的安全而害死別人,這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是很難被認定為緊急避險的;一般認為,兩個生命權進行比較,無所謂孰輕孰重,法律應該同等對待,同等保護,為了自己的生命權而侵害他人的生命權,這不符合上述所列「限度條件」;

20樓:匿名使用者

對頭,如果符合緊急避險的標準,那你是沒有責任的。但是你要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因為你是受益人。

21樓:匿名使用者

在中國的法律中沒有「緊急避難」這一術語,而只有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實施的損害另一個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當然如果緊急避險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的,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2樓:匿名使用者

看當時的情況,比如遇到緊急危險

23樓:匿名使用者

緊急避險,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採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之所以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從主觀上看,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從客觀上看,它是在處於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採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有利於社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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