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賬老婆有義務償還嗎,老公死了老婆是有義務償還老公生前的債務還是有責任去償還

時間 2022-05-24 17:40:03

1樓:科學延時愛利久

1、要看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這是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有義務要償還;2、如果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妻子應當在繼承丈夫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償還義務;3、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樓:賀天的莫仔

有,夫妻之間是有義務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帳務屬於夫妻共同帳務往來,必須共同承擔;如果像賭債,毒資不需要償還。

4樓:我是一頭雄獅

共同財產的話,是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5樓:喵小咩

屬於違法的,比如賭博之類的不算哦,今年婚姻法補充說明的

老公死了老婆是有義務償還老公生前的債務還是有責任去償還

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債務有兩種:

一種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種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前種債務,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償還;後一種債務,夫妻作為債務人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繼承其遺產,就沒有承擔債務的義務;若繼承遺產,則在有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的除外。

7樓:張明律師

如果繼承老公遺產 她是需要償還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婚姻關係還存在,有義務去償還。

9樓:流年很流

丈夫的遺產範圍內償還

10樓:xn2000fy巨蟹

在繼承其丈夫遺產範圍內償還

丈夫在外借了債 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11樓:張偉傑律師

一般應該認定為共同債務,但有例外。

參考:2017.3.

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2樓:永夜

沒有離婚就是共同債務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錢沒有用在共同利益上,就不用還!

14樓:匿名使用者

確認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先

15樓:我愛魯方堰

你知道嗎?他借錢的時候?知道就得還不知道可以不理睬!

16樓:橫路敬二君

有,因為丈夫是在你倆婚內時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你必須的承擔一半。

17樓:b哥奮鬥中

婚姻法有告訴你應該怎麼做

18樓:匿名使用者

有,夫妻間債務連帶,但幾種特殊情況除外。

老公外面欠債,現在還不了,妻子有義務承擔嗎

19樓:李豔巨集律師

1、婚前債務的話不承擔

2、婚後如果是為了家庭的生活或者是經營需要承擔3、如果是妻子不知情,且丈夫為了家庭以外原因的話不需要承擔。

4、可以請求分割財產讓法院執行丈夫的那一部分而保護自己的

婚後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30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等。

21樓:taotao_不絕

丈夫所欠bai的債務一班應視du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zhi法規定有一dao

種情況視版為個人債務:

第十九權

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也就是夫妻要有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並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相信中國人一般不會作此約定。

另外即使是個人名義借的債,想必也多是用於共同的家庭生活,所以也理應視為共同債務。

22樓:戚廣利

婚後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債務,一般情況下妻子有義務償還。

丈夫借錢,妻子不知道,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的婚姻法方面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蓄意惡意的隱瞞債務在離婚時夫妻的另外一方是不用揹負償還的,參見今年兩會通過的,關於離異時的債務償還問題的司法解釋和立法法規。

妻子被著丈夫借錢,丈夫有義務償還嗎

24樓:

只要是你們還有夫妻之實的情況下。你是有連帶者任的。除非你有她被騙的證據可以不還債務。

25樓:無名氏

個人覺得如果以個人名義借的,那還錢的肯定就是寫紙上那個人的名字。但是借款的人無力償還的話,你和介紹的人又是夫妻關係,那應該是需要你來替其償還

26樓:z也不懂

有的 因為是夫妻關係 債務是共同承擔的

丈夫開公司欠帳,妻子有還款的義務嗎?

2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則以個人的財產償還債務;如果不能證明是個人債務,則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除外的情形有兩種:

一、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二、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老公欠債妻子有什麼責任

28樓:単聲噵鎝瞹眛

如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證辦理之後)發生的債務,原則上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妻子有義務償還,除非能證明這筆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29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另外,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有責任承擔,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點說,只要是在你們還沒有離婚時丈夫所借的錢你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就算你們之間有約定財產分開債務自理並做了相關公正,哪怕那房子和一部分存款是你的婚前財產,但如果你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你也要償還。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

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

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援。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要注意一種情況,一方投資經營所負債務,即丈夫借錢用於從事經營活動。

判斷該類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最高院關於財產分割具體意見第17條)。

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一旦屬於這種情況,通常也會被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在實際判決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並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債,丈夫也不能證明欠債用於夫妻家庭生活,而判為一方債務的。一般情況是丈夫有正當職業,只是臨時起意進行短期一次性的投資或投機,結果失敗欠債的,但這也要視具體情況,以及舉證是否能讓法院信服了。

擴充套件資料:

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23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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