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怎樣避免「誤將油門當剎車」?某駕校的張教練指出,有些新駕駛員開車時很緊張,腳總是踩在油門上,當緊急情況發生時,是最容易發生事故的,所以一定要養成不踩油門時就將腳移到踩車踏板上的習慣。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將油門當剎車。
此外,開車時注意力要集中,視線要看得遠一些,一般是150米以外,包括前方車輛的動態和前邊是否有路口和學校等,提前減速,儘量避免急剎車,如果後邊有車,提前點一腳剎車,目的主要是提醒後邊車輛,以防止被後車追尾。
新手應養成只要抬起油門就將右腳移到剎車踏板的習慣,以避免緊急情況下錯踩油門。那麼為什麼要將右腳放在剎車踏板上呢?某駕校陪練員介紹說,當出現緊急情況時,司機右腳正平放在車廂的地面上,碰巧駕駛經驗又比較欠缺的話,忙亂之中確實存在著誤將油門當剎車來踩。
而正確的做法是將右腳停留在剎車踏板上,這樣有緊急情況時,也能夠一腳將剎車踩到底。
2樓:匿名使用者
等了一會兒,那男子瞧了瞧了手錶,東張西望下便踩緊油門,像一條搖來擺去的蛇向前衝刺。我清楚地意識到那 大卡車司機急忙下車播打「881」,局勢頓時像一鍋粥亂七八糟的。我望著紅綠燈刺眼的光芒,彷彿聽見它在惡狠
也許死,就是一種擺脫!怎樣寫評論
3樓:林小衝
人生最值得驕傲的活著!
望採納提交回答
4樓:
沒責任心,這是逃避安慰自己的理由
開車事故致人死亡,負什麼責任?
5樓:愛love衝
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當時不逃逸,及時賠償受害人家屬,應該不會坐牢
6樓:你我再度相遇
民事方面公司要負責的,刑事的話由司機承擔
7樓:閉眼看世界
(一)行為人將人撞傷以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根據行為人不同的罪過形式予以定罪處罰。
1、對於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於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
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後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後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後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並罰。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後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亡罪要付行事責任嗎?會怎麼量刑?
8樓:一氵水哥哥
你好,這個需要看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比例以及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另外,沒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罪,你說的應當是交通肇事罪。具體的量刑標準如下: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30萬元至6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量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具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準刑:(1)交通運輸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中第二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2)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3)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刑期。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5)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60萬元至10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當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6)有上述第(2)至(5)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確定基準刑。4、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
9樓:匿名使用者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3)死亡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30萬元至6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量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具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準刑:
(1)交通運輸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中第二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2)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3)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刑期。(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5)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60萬元至10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當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6)有上述第(2)至(5)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0樓:律問問
根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情節不同,刑事處罰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後,主動送被害人就醫**,通知**包含自首情節,可能低至三年之下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至被害人死亡的,可能處七年以上徒刑。
在刑事處罰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在民事賠償方面: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另外,還包含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
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有什麼區別?
11樓:知心炎珏
一、主觀方面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意外事件主觀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過失。
二、是否構成犯罪。
過失致人死亡是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意外事故,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儘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
三、承擔責任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既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意外事件根據因果關係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酒後追趕將他人推倒致其死亡,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二者在承擔民事責任上不同,是否具有過錯是責任劃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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