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謝謝,急助!!!法律問題求助,謝謝!

時間 2022-06-01 12:40:02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的理解,你和張某、阮某之間是一種僱傭關係,他們是僱主,對於你的傷害,他們應該負全責。給你誤診的醫生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當然,你還是應該去律所諮詢一下律師,認真準備打官司。把所有的費用的發票、醫療費收據等等的東西都儲存好,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我看可以這麼做直接起訴醫院最好,你那兩個朋友就比較麻煩了,你從他們那裡得到的賠償不是很多,因為你沒與他們簽訂合同,只能算口頭合同而已,很難維護你的合法權益,除非你有直接的證據能證明你和他們的勞動關係。以上只代表我個人看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僅此說明

3樓:

1、你與車主之間構成僱傭關係,他們應對你的損失負全責。

2、當務之急,盡力看病。看完病後再與他們計較。

3、如果需要追究第一家醫院的醫療事故責任,建議可以立即申請封存病歷資料,以備打官司用。但是你們是否打官司,與車主無關。

4、由於事情拖得比較久,到時候對方可能不承認與你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所以,耐心與對方周旋,多錄音,多找證人作證,確保萬無一失。

有沒有人知道有關保護樹木方面的法律?求助,謝謝!

4樓:符號

提問

國家對樹木保

抄護有哪些管理規定和法規?謝謝!

有如下幾種規定及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4、《森林防火條例》;

5、《森林和野生動物型別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6、《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

7、《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

8、《林地管理暫行辦法》;

9、《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10、《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11、《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12、《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13、《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

14、《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

5樓:艊i戲癌

靜蓄勢待發,動暢快淋漓,鬃寥

多久可以達到工作的要求臨退

急助!!!法律問題求助,謝謝!

6樓:

民事糾紛,不會坐牢,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最好找到證據,通過調解的方式,可能不會那麼傷感情,農村嘛,找村支書或村長

7樓:

這純屬債務糾紛問題,是民事法規範疇的管轄範圍.不涉及判刑問題.如起訴對方不償還債務,必須要有證據----欠條.

對方如認為貨款已償,還但由於某種原因欠條未及時收回則必須有債權人出具的收條.

8樓:匿名使用者

那個證據的哥們你回答錯人了吧。

你這個事情首先來說:你沒有欠條了,就是你沒有了要求對方還款的義務了,除非他自願還款否則你以後問的那些都不可能發生。法院不會判他刑,因為你已經喪失了對他的債權。。

這個是民事案子不能判刑。

9樓:

樓上的說的還可以,不過搞的不好的話,民事訴訟會變成詐騙案呢!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呀!現在發生這種事,只要他認錯,法院會判輕一點的.

11樓:金融

這種民事糾紛問題不大,找到證據就ok了,調解可能是比較合適的方式

法律求助!請專家幫忙解答!謝謝

12樓:別古看法

這要看你有沒有證據證明「證據原件在中院」,或者說中院承不承認你的原件在中院。

如果有或者承認,第一,讓中院確認一下你的復件與原件無異;第二、由中院和區法院溝通解決這個證據問題;第三、中院承擔證據滅失的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原件在中院或者中院不承認在中院,那可就麻煩啦。

——只要你有了原件在中院的證據,什麼都不必擔心啦。

13樓:世把

你本身就不該把證據的原件交給法院的,如果拿到法院丟失的證據,責任是由法院承擔的;不過這種事情法院不會願意背的吧。

14樓:光著腳丫爬大山

這個真不好說!

看能不能叫原審法院給證明下!

不排除法院故意的可能! 我是瞎猜的

15樓:糜冷雁

估計你沒找律師,找律師解決吧。這個事情太專業,你說的太模糊。又是中級法院又是區法院,到底是**管轄?或者有什麼曲折?沒法說

法律求助(希望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16樓:林律

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在沒有超速等違章情形下,應當轉彎讓直行,你的責任小一些。

3、如果是不必要的檢查,那費用自付。

4、既然是雙方責任,那他當然需要維修你的車。

5、不存在贏不贏的問題,只有責任劃分的問題。如果你沒有超速,那麼三輪車負主要責任。

其實縱覽整個情況,你只有道義上的責任,沒有法律上的責任,第一,三輪車是改裝車,改裝車不得上路。

第二,三輪車的行駛過程違反了交通規則。

第三,你並沒有逃逸,醉駕等行為。

但是司法實踐中,本著維持社會穩定,同情弱者的原則,會要求你賠償對方的醫療費。正是因為法律上沒有依據,所以只能要求你們私下調解。給多給少自己談。

既然你碰到獅子大開口的,那也不必服軟,讓法院判決去吧。只是你要考慮一點,判決需要時間,對方可能會上訴,期間你的車就會一直被扣。利弊權衡,自己選擇吧。

17樓:

1、一般事故責任書10天就應該出來,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2、不知道當時有沒有紅綠燈,如果是沒標誌的路口,應該是變道的車輛讓主道的車輛。但機動車碰非機動車,機動車不管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責任;

3、根據你的描述,已經去醫院做了鑑定,重複的檢查費用你可以不承擔;

4、雙方根據交警劃分的主次責任,承擔小車的維修費用;

5、如果可以協商儘量協商,畢竟律師費訴訟費也是一筆費用,如果對方繼續漫天要價,建議上法院裁判。

綠燈轉彎讓直行,三輪車責任較大,但還要看你過路口是否超速,以及碰擦位置,具體責任劃分還要看交警鑑定情況。

18樓:

首先你的大車肯定是負主要責任,這個很明確,畢竟大車撞小車就有這麼一個原則,大車負責,這也是法律上為了保護弱者的特殊規定,他的三輪車不論如何都沒有你的小車危險性大,所以產生的後果由你的承擔,所以你的小車維修得自己承擔,真上了法院你也得賠償他的醫藥費,你肯定輸,但肯定不用支付這麼多。

至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製作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1、不需要檢驗、鑑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需要檢驗、鑑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一般應自勘查現場之日起3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還需延長,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19樓: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5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時間一般2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

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

不過,**說30天似乎時間長了一些。

2、誰的責任大一些從你說的情況看不出來。根據我的理解,「轉彎讓直行」是一個基本規則,所以可能三輪車的責任大一些。

3、你可以拒絕承擔這筆費用。

4、這個我沒辦法回答你。一般情況下是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一方應當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足以支付你修車費用的時候由責任方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

5、我想還是你的贏面大一些吧。

我對交通方面案件不太瞭解,回答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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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是綠燈直行,很明顯,三輪車有很大的可能是違章左轉,如果是這樣的話,三輪車就是全責而你沒有責任了。

我的建議是坐等交警的報告,對於三輪車主那邊的無理要求你直接無視。對於非必要的檢查,也不需要承擔醫療費用。

2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三輪車屬於機動三輪車,對方責任大些。

如果是電動或人力三輪車,不屬於機動車,考慮到保護弱者,一般機動車要承擔的責任大些。

21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上沒有限制性規定認定書出來的時間。

2.按你的說法是三輪車的責任,但是這好像車撞人一樣,責任一般會劃到你頭上,因為你是小車。如果你也是3輪車就不一樣了。

3.私自檢查的你不用負責,以你在場的為準。

4.你的小車我想只能報保險了。

5.這事一般不會上法院,就算上了,你也是要賠償醫療費用的。

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回答,謝謝!!

22樓:

1.有效。按照《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才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是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在7月份,李某患精神病前,他是能夠正確辨識自己行為的,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行為,所以他購買的舊彩電行為有效。

2.(1)孫某能夠取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武某不能獲得該表的所有權。

雖然按照(1)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武某是善意取得。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佔有以後,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後佔有人返還。如果最後佔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佔有人的損失。

因為佔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後佔有人往往在佔有該物時出於善意並非惡意。如果不對善意佔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必然會造成不良後果。同時,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如果受讓人是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所有人都有權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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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忻暢 這兩種情況都要看你朋友與這些使用他的資源的人的合作協議,如果有協議,協議上必須要有不能從事違法行為的條款,如果沒有協議,你朋友必須能夠證明這些使用你朋友資源的人所做的違法行為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法律才能認定你朋友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紙影蝶夢 對這兩個問題,其實問題都差不多,只要你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