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申請仲裁耽誤正常上班單位是否應支付工資,法律依據是什麼

時間 2022-07-28 00:05:03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作出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給付上述處理決定作出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工資,應按以下原則把握:(1)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僅因程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銷的,用人單位應按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2)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因在實體方面存在問題而被依法撤銷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

現在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給付標準。望採納

2樓:

這個屬於當事人必須承擔的仲裁成本。勞動者當天沒有提供勞動,也不符合單位仍應支付工資的規定,因此不應支付工資。甚至某些單位知道你去申請仲裁或**,連事假都可能不批准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法理和生活邏輯上都可以這麼理解:如果勞動者勝訴,說明勞動權益確實被用人單位侵害了,由此產生的損害當然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敗訴了,說明勞動者權益沒有受到用人單位侵害,其因此產生的誤工損失理當勞動者自己承擔。

勞動仲裁期間用人單位還支付勞動者工資嗎

4樓:河傳楊穎

勞動仲裁期間,上班有工資,不上班就沒有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仲裁程式

(一)提交仲裁申請書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三日前請求延期**。

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爭議仲裁期間,勞動者如果不出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報酬。但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決定被撤銷,恢復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能出勤是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然保持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出庭參加仲裁活動當天,是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應當視為出勤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6樓:鯨魚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享有勞動仲裁請求權。如果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話,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那麼勞動仲裁期間有工資嗎?仲裁期間要不要支付員工工資,關鍵看幾個條件:

一是看勞動關係是否存續;二是看員工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如果兩個都有,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發放相應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剋扣員工之前正常工作而應得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給,那麼在仲裁**時,勞動者可以追加仲裁請求:即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資。

如果在仲裁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當然是不能要求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導致勞動關係不存續的,那就要看勞動者個人訴求,勞動者訴求恢復勞動關係被支援的,則仲裁期間是有工資的;勞動者訴求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資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勞動仲裁的情況很多。

《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如果您在仲裁期間,並未解除勞動合同,且正常工作,則應需要支付工資的。除此之外的情況,在勞動仲裁期間不需要支付工資。因勞動仲裁耗時並不長,也不耽誤正常的找工作,一般不會支付勞動報酬的。

您好,請問在勞動仲裁期間,公司是否有權利不給我發我應得的上班工資呢?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有權取得實際勞動期間的勞動報酬,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9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您好。只要您正常工作,單位就應當給您發放相應的勞動報酬。單位不能因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剋扣員工之前正常工作而應得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如樓下所列。您可以向單位索要,如果單位執意不給,那麼在仲裁**時,您可以追加仲裁請求:即要求單位支付您正常上班的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當然應該把工資發給你。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1樓:

你可以在勞動仲裁**前追加仲裁請求,要求補發3月份工資。但是具體工資標準需要看情況,如果3月份你正常提供了勞動需要全額支付工資;

12樓:

這個在仲裁期間你可以繼續提交,申請支付到裁決當日止的工資及保險,你可以初略的算一個數字,一般情況下他們會調解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仲裁機構增加請求,一併解決。

勞動仲裁期間單位不要我上班了,我該怎麼做?

14樓:小魚教育

員工在勞動仲裁期間,單位不安排員工上班,那麼在勞動關係沒有解除之前,員工需要按時到單位上班。

如果單位不安排員工工作,那麼員工需要取得證據,在存在證據證明單位未安排上班,是可以不用去上班的。

但是單位需要按月支付員工期間的基本工資。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需要材料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

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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