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問題,請相關專業人士解答

時間 2022-07-27 23:55:05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口頭約定本來就沒有效力。

你現在檔案戶口在公司手裡嗎。這是違法的。單位沒有權利扣押員工任何證件。公司扣押你就提請勞動仲裁。

你說你的工資低,可以同公司商議調高,商議不行你也沒辦法,因為你合同明確約定了薪水多少就沒辦法仲裁。要是合同沒有明確數目,你可以仲裁要求同工同酬按18條規定

你擔心你那合同有問題,不用太擔心,只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只要這兩個費用你都沒涉及到,按勞動法第25條規定,你是不用付出任何賠償的。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1,口頭承諾的,除非雙方都認可,否則均無法律效力.

2,違約金事,無須擔心,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此約定無效.

3,正常辭職,檔案戶口等單位無權扣押.必要時可以申請勞動監察部門協助討回公道.

4,在工作期間,如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保,醫保以及公積金等費用,即使辦理了辭職手續,仍可以繼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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