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群架案件的目擊證人的人身自由權

時間 2022-07-30 04:50:03

1樓:心果心

證人作證首先是一種義務,既然是義務,有沒有必要強調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權 對此學界曾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既然證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義務意味著不應收取費用,所以沒有必要建立證人補償制度;二是認為目前我國經濟很不發達,人民並不富裕,有些證人的差旅費、住宿費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且證人大都對此有反映,所以應當建立補償制度。 作證行為的義務性質並不能否定證人應享有的權利,須知權利和義務總是相伴而生,相輔相成的,在證人犧牲時間和精力的同時還要讓其承擔經濟上不必要的損失,於理於情不合。

第二種觀點儘管主張給予證人經濟補償,但它是從實際生活角度著眼,而沒有從法理角度肯定經濟補償權是證人的正當權利。

在法律上,人們更加強調義務和權利的一致性,權利的實現狀態成為衡量行為意義的一個重要因素。

2樓:手機使用者

公民的義務啊。。。

至於有沒有必要留那麼久,

你要考慮到派出所的思考位置。

首先,派出所要排除你朋友是否確實只是路過,還是參與者?

這有待調查,如果你朋友有比較大的嫌疑而受傳喚的話,時間只要不超過24小時,派出所的做法就不會違規。

你朋友的直系親屬是可以知道他的任何訊息的。

透不透露也得看案件的嚴重性,也涉及到經辦民警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3樓:

人估計是不是涉及到什麼重大案子,被保護起來了啊.

今天又看到打群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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