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花地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權屬是否有法律依據

時間 2022-07-31 04:20:04

1樓:王瑞潛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百平臺度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有的地方也叫花插地,在解放前土地是私有的,這個村的地主可以跑到別的村去買地,別的村地主也可能跑到這個村買地,這些土地所有人與村民身份交錯的地就叫花插地,在土改的時候處理起來是非常棘手的,因為那個村都不想放棄屬於自己的地,最後只有通過**進行平衡。現在實行土地經營權流轉,這種非集體成員承包集體土地的大有人在,但是土地的所有權還是明晰的,不存在無主的地(根據國家土地法,沒有登記到村集體的土地,包括水面、灘塗、林地、河道、礦山等全都屬於國家所有)。

提問怎麼才算合法建房

回答合法建房是指經過批准稽核間建設的住宅

提問別的村行政界線,蓋章了給我使用合法嗎

回答只要是經過國土資源部門的申請核准,就可以。

提問我自己村也要紅線圖蓋章才是合法的嗎

怕別的村來爭

回答現在農村蓋房子,或者時搞建設,都是要去國土資源局申請核准的不能私自建設

提問蓋章給我使用合法嗎

回答您得這個章子誰蓋的

提問不提建房,講這樣流程合法嗎,會有爭議嗎?

回答經過核准,有證件的,就合法,有爭議的,有證件就可以解決爭議。

更多12條

2樓:一品青蛙

有的地方也叫花插地,在解放前土地是私有的,這個村的地主可以跑到別的村去買地,別的村地主也可能跑到這個村買地,這些土地所有人與村民身份交錯的地就叫花插地,在土改的時候處理起來是非常棘手的,因為那個村都不想放棄屬於自己的地,最後只有通過**進行平衡。

現在實行土地經營權流轉,這種非集體成員承包集體土地的大有人在,但是土地的所有權還是明晰的,不存在無主的地(根據國家土地法,沒有登記到村集體的土地,包括水面、灘塗、林地、河道、礦山等全都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使用權糾紛有哪些

3樓:曾塔裡

土地糾紛的實質是土地權屬糾紛,即是指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它包括農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權、使用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爭執。權屬糾紛發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於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政策和體制的變更,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等。

(一)土改、合作化時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地界無明顯的標誌或土地證上規定得不夠明確。

(二)公社化時期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或調整不合理,協議書訂得不明確。

(三)因過去無償佔有或平調而變動的土地。

(四)因歷年集體搞水利建設、平整土地造成地界變更,土地原有狀況或新隊之間歸併,原有田界剷除,無原始記載,現在恢復鄉村原建制無歷史依據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區劃變更,原社隊之間、社隊與國有土地之間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開荒,侵佔他隊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權屬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種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土地瓜葛問題。

(八)因土地的徵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而產生的權屬爭議等。

(九)鄉鎮集體企業建設用地,由於過去沒有具體規定,需要重新給予核定。

(十)鄉村公共事業或公益事業佔有的土地,過去沒有給過補償,群眾後來提出要補償等問題。

(十一)2023年無償劃撥的荒山、荒坡、荒地等,當時未計算面積,並無規定地界,幾經變遷,從而引起地權、地界的爭議。

(十二)有的單位徵用土地的證據遺失,無據可查,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

(十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及城鎮個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權屬爭議。

(十四)企業與企業之間因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土地屬爭議。

4樓:手機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成為權屬爭議的當事人,涉及爭議雙方的利益,情況複雜,政策性強。

土地糾紛的實質是土地權屬糾紛,即是指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它包括農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權、使用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爭執。權屬糾紛發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於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政策和體制的變更,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等。

具體內容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時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地界無明顯的標誌或土地證上規定得不夠明確。

(二)公社化時期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或調整不合理,協議書訂得不明確。

(三)因過去無償佔有或平調而變動的土地。

(四)因歷年集體搞水利建設、平整土地造成地界變更,土地原有狀況或新隊之間歸併,原有田界剷除,無原始記載,現在恢復鄉村原建制無歷史依據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區劃變更,原社隊之間、社隊與國有土地之間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開荒,侵佔他隊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權屬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種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土地瓜葛問題。

(八)因土地的徵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而產生的權屬爭議等。

(九)鄉鎮集體企業建設用地,由於過去沒有具體規定,需要重新給予核定。

(十)鄉村公共事業或公益事業佔有的土地,過去沒有給過補償,群眾後來提出要補償等問題。

(十一)2023年無償劃撥的荒山、荒坡、荒地等,當時未計算面積,並無規定地界,幾經變遷,從而引起地權、地界的爭議。

(十二)有的單位徵用土地的證據遺失,無據可查,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

(十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及城鎮個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權屬爭議。

(十四)企業與企業之間因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土地屬爭議。

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的相關法律條文都有哪些?

5樓:墨汁諾

根據民事訴訟法,合同或者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轄,以下是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23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於協議管轄的適用範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簡介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將其爭執交由某個國家審判。因為一國法院適用其本國的牴觸規則,所以,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選擇管轄與選擇適用的法律一致,決定了國際民事管轄權,同時也就決定了所適用的實體法。

協議管轄的意義較合意管轄為狹。前者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而後者除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外,也可由一方默示同意而成立。

例如,被告在原無管轄權的一個法院被訴,而不抗辯該法院沒有管轄權,逕直對該案的實質進行辯論時,即視為合意管轄。

表示內容

當事人的意思可表示不同的內容:

①或者,將具體案件交由本無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這種協議可能意味著排斥一切依法本有管轄權國家的法院審判,也可能意味著創設同依法得受理的一些國家並行的另一國的管轄權。

在前一場合,當事人有意產生一個排他性的國際管轄權;在後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僅是在原有國際管轄權的國家外另加一個國家的管轄權。

②或者,僅就原有國際管轄權國家中選擇其一。在這一場合,當事人的意思是排斥其他有權受理國家的管轄。

作用當事人意思的作用  一般說來,當事人的意思本身便可作為國際管轄權的根據,因此協議管轄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某些國家如義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把協議管轄這一原則直接或間接規定在關於國際管轄的立法中。

蘇聯法律一般地承認協議管轄原則。另一些國家如民主德國、聯邦德國、法國、奧地利等,雖在立法中尚無有關協議管轄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把國內管轄之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引伸適用於國際管轄上。

英國至少在契約發生的訴訟方面是承認協議管轄的。但也有極少數國家還不承認協議管轄。

6樓:張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請問這個賠償標準是國家標準麼 在哪有出處?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農村宅基地權屬是否有法律依據

7樓:命中註定的

一、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5653236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確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前置)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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