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鮑和愜粟修
不動產物權當然是登記生效。
合同同樣也生效,但只是合同債權,不是物權。
物權的基礎,是生效的合同債權。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捲毛
物權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四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需經過登記生效,為什麼呢?很簡單,舉個例子,我賣一個蘋果給你,你一手交錢,我一手把蘋果給你,蘋果從我手裡到你手裡那一瞬間完成了交付,自此以後蘋果就是你一個人的個人財產,與我無關了,那為什麼不動產不是我拿到鑰匙那一瞬間就完成了產權的轉移呢,因為不動產是需要『公示』的,而公示的憑證就是不動產登記簿,分發到你手裡就是那本房產證,只有房產證是你的名字,才是你的房子,不然天下豈不是亂套了,我拿著這個房子的鑰匙,房子就是我的了嗎?所以登記產權就是一個公示的過程,就是對全世界宣告:
這個房子是我張三的,就這麼個意思
3樓:唐詩霜原春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只有合同生效,交易雙方只表明債權債務關係成立。
4樓:阿元
你問這個問題是不清楚物權和債權的關係。
不動產物權是登記生效,但前提條件是不動產轉讓的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沒有合同,就不存在物權,就不能產生物權。
合同合法有效,才能去不動產管理局登記物權,登記後,就擁有物權。不登記,只有債權,沒有物權。
不動產物權是登記生效,還是合同生效
5樓:阿元
不動產物權當然是登記生效。
合同同樣也生效,但只是合同債權,不是物權。
物權的基礎,是生效的合同債權。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對外是登記生效,不登記不能處分
對內(買賣雙方),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未辦理登記前訂立的不動產物權合同有效嗎
7樓:華律網
未辦理登記前訂立的不動產物權合同是有效的。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關於動產設定擔保物權,是以簽訂合同為生效要件,還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動產是一定要經過登記為生效要
8樓:盛世無爭
合同成立即生效,登記則產生對抗效力
9樓:_葵花
動產以交付動產時生效,不動產不是登記為生效,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以簽訂合同為生效要件的
物權法前,不動產轉讓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由《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等調整。
但是,對於不動產轉讓效力的問題,主要依靠的是民法不動產轉讓理論,動產以交付、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只是未在法條裡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同時,對於合同轉讓,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還不是一回事。根據《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就是說合同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成立時即生效,但是,對於涉及不動產轉讓的情形,即便是轉讓合同生效,不辦理權屬登記,並不意味著物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效力。
比如,一房兩賣的情形,一房兩賣,兩個合同均有效,但一方已辦理過戶手續,則房屋所有權轉移,則另一方可主張賣方違約,即是基於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合同的效力與所有權轉移並非一個概念,在動產轉讓的情形,已經轉讓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不動產卻並非如此。申明這一點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分析,供參考。
附參考: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和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有什麼區別?
12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1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和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有什麼區別
1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15樓:匿名使用者
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區別: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簡言之 登記生效:只有登記了,物權才發生變動登記對抗:沒有登記,物權也發生變動,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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