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本案糾紛,雖然涉及不動產,但應當看到,本案的實質並非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而是一般的合同違約糾紛,因而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同時本案的約定超出了第34條規定的範圍應屬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法院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多種。關於不動產有關糾紛的管轄法院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不動產糾紛」應理解為不動產物權糾紛,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是針對物的權屬關係發生爭議,之所以專屬管轄是因為不動產標的便於該地法院進行調查、勘驗,及時查明案件,也為了便於該案件審理終結生效後得以順利執行。如果將涉及不動產買賣合同所產生的糾紛均列為不動產糾紛應屬超出該條的文意範圍。
不動產糾紛情況是複雜的,應根據案件情況分別對待,涉及物權糾紛的應適用專屬管轄。如果不涉及物權糾紛的不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8日《關於廣東順德東南亞地產發展****訴湖南通利房地產開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和湖南通利房地產開發****訴廣東順德東南亞地產發展****債務糾紛案管轄問題的通知》中,就認為雖案件涉及房地產但案件糾紛屬給付貨幣的債務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樓:東經淚
這個不動產所在地管轄確實存在一定爭議,尤其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但是通常是以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單純的確定合同無效可以在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確認 涉及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被告人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轄權的 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6樓:深圳劉勇律師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屬於專屬管轄。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涉及到不動產的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案件嗎
8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一般的房屋買賣糾紛或者其他買賣糾紛不屬於專屬管轄,適用合同管轄。
關於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不動產的糾紛,港口作業的糾紛,繼承遺產糾紛。
法律法規中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的規定: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排程、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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