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問題,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問題如何處理

時間 2022-05-03 17:15:0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能反訴。從程式上講,符合反訴條件;從實體上講,是乙公司違約,甲公司有權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預售許可證制度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即使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也是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只要不是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而且甲公司後來又取得了許可證,所以甲乙公司的合同是有效的。

從乙公司來函看,乙公司也承認合同有效,否則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問題。

二、是乙公司違約,應該由甲公司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所以甲公司不應該支付給乙公司利息,而應該由乙公司賠償因違約給甲公司造成的損失!

2樓:

一、甲公司可以提出反訴,這個屬於甲公司的權利,至於甲公司的反訴的內容以及會否得到法院支援,那是另外一回事。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三、乙方的利息起算日期沒有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沒預售證不是啥大問題,合同還是有效的,那就按照合同辦。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問題如何處理

4樓:

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後,一般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一)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可適當給予補償。(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四)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五)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1.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已經實際居住的是否承擔房屋使用費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取得了合同約定的房屋使用權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權益,該利益雖不直接反映為貨幣或實物,但該使用權益可以物化為財產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費的方式體現,所以買受人應當支付佔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但是對佔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應當按照什麼標準向房屋出賣人返還,實踐中處理不統一,一般以相同地段、相似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參照依據。

2.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時對當事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行為,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通常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於出賣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導致買受人購買涉訴房產的目的無法實現,喪失了與他人訂立購房合同的機會,如果合同有效履行,則買受人可以取得涉訴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所有權,對於買受人來說,這些合理的、可預見的利益將無法實現,再次購買房屋可能使得購房成本增加,故出賣人應當對買受人因此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對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如支付房款的數額,是否已經居住使用房屋,是否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法律後果如何處理

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時,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及「應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認定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利益失衡」的原則處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擴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應對購房人的投入進行補償。

此外,讓購房人返還、騰退房屋的同時,應當注意為購房人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居住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包括: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該房屋因拆遷而使出賣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損失,需要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損失數額。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雙方的過錯認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由於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違約方主要是賣方,因此一般認為賣方負主要責任,買方負次要責任。但僅僅抽象考慮主次責任之分,而不作進一步的明確,對這類案件的審理非常不利,因為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的標的均較大,一個點的偏差動輒相差十幾萬。在這種情況下,對買賣雙方的具體責任的認定作進一步的明晰十分必要。

筆者認為,在認定雙方主次責任的同時,還應結合以下因素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具體分配。(1)時間因素。購買的時間越早,買方的責任越小;相反,最近幾年購買的房屋,賣方的責任較小。

(2)身份因素。不同村的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小;居民與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大。(3)購房目的。

對於自住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對於投資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大。(4)政策因素。符合政策需要進行的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相反,責任較大。

在劃分責任時,上述幾個界定因素均可以單獨考慮,但是在相互衝突時,如城鎮居民購房自住,則需要綜合衡量,著力考察購房時的具體原因。

5.關於農村房屋買賣中信賴利益損失的認定

所謂信賴利益,是指民事主體固有利益在具有信賴關係的特定當事人間存在的特定形式。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並非是所有的徵收補償等損失都可以列入信賴利益損失範圍,與買賣一方當事人人身關係密切的徵收補償或者其他利益,應單獨進行處理。

(一)賣方的損失

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由於合同無效給賣方造成的損失比較少,也容易確定。一般來說,賣方的損失就是買方購買居住使用期間使用費用,這已經達成了共識。至於該損失的計算標準,主要是參照同樣房屋出租的租賃費用進行確認。

(二)買方的損失

(1)土地的補償。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買方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範圍如何認定,一直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這類糾紛初發時期,因為不涉及到徵收或者說房屋的增值較小,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並不需要特別關注買方的損失,同時,法律上也沒有對此作出相應規範。

但是,最近十幾年的時間地價**太快,不考慮買方的損失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因此,有學者提出信賴利益的損失可包括間接損失的主張,具體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則指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無效必然導致買受人喪失與其他人另訂合同的機會,結果是買受人無法享有因房屋****而帶來的增值利益。

(2)房屋的補償。農村房屋的徵收補償是徵收方補償給被徵收方的因房屋建造導致的損失,通常有一個固定的標準。早期建造的農村房屋的造價不高,因此在徵收時的補償不多。

買方雖然因交易無效喪失了房屋重建的徵收補償利益,但其並無主張權,因為這部分補償針對的是房屋所有人。

(3)住宅安置過程中的其他費用。一是有關房屋裝修、改建、翻建或者擴建的費用的處理。這類費用的處理可以參照一般商品房交易中類似問題的處理單獨進行,基本原則是誰出資,補償誰。

6.農村房屋連環買賣中,如何返還

連環買賣中,返還房屋及購房款、賠償損失僅及於一手賣房人和最後一手買房人。中間環節,不再順次返還及賠償。

7.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於超出宅基地範圍所建房屋是否應予返還

在確認合同無效後,返還時只能就全部宅基地及住宅進行處理。同時,宅基地面積的管理屬於土地管理範疇,並非民事案件所應解決。因此,在評估作價時對宅基地是否存在面積超標問題不作考慮。

但在實踐中已出現買受人購買房屋後在相鄰的宅基地或空置的土地上建房的情形,此時則不應籠統地認為均應向出賣人予以返還,而應本著與原有房屋及宅基地是否構成添附、無法予以分離,則應予以返還;如不構成添附,系獨立於購買時的房屋及宅基地而存在,則不應予以返還,否則會導致出賣人因此在其原有宅基地範圍之外另行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不良後果。實踐中應把握,宅基地範圍外超建部分如與原建築無法分離的一併予以返還,如與原宅基地毗鄰且建築物與原宅基地上建築物可以明確分離的不予一併處理。

5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對方有過錯的可以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求其賠償因締約而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現實損失也包括合理信賴利益。

哪些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怎麼辦

6樓:華律網

買房,幾乎是每個人都會接觸到的事。但在商品房買賣中其實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最需要警惕的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因為合同是交易的重要憑證,如果合同無效,將導致嚴重的後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大體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個大類是所有合同都適用的合同無效的情況,具體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3、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4、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的。第二個大類就是房屋買賣合同所所具有的包括其獨特性質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1、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2、房地產分離出賣;3、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4、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如果有認定為有效,就要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

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

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

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6、**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因**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協議解除 2 根本違約 3 遲延履行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 給第三人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遲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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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你的諮詢,依據我國 物權法 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在物權買賣合同中,涉及的有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兩種法律行為。房屋的交付 房屋產權的登記產生的是物權行為,買賣合同的簽訂,產生的的債權行為。因此,房屋買賣以登記生效產生的是物權法律效力。因此,相對於物權的買賣 交付等程式而言,登記當然是賣方人附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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