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對土地閒置的期限是多少,請問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提出的定義中,「總投資額」這一詞指的是什麼?

時間 2022-09-26 05:40:03

1樓:李增亮律師

關於國土資對土地閒置的期限是多少的問題,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覆如下:

一、閒置土地的概念及認定。

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閒置土地的處理

1、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2、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2樓:匿名使用者

加強對閒置土地的清查與處理是節約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項重要措施。但在處理過程中,應該查明和分清造成土地無法按期開發建設的原因,對確實準備開發但因**原因造成不能如期開發與開發商自身原因沒有開發的情況要區別對待。不能將開發商確實有意開發,但由於**拖延、朝令夕改等無法開發、延期開發的情形也認定為閒置土地。

對無辜的土地擁有者進行處罰,將嚴重損害合法權屬人的正當權益。根據國土資源部2023年4月28日頒佈的《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對「閒置土地」的定義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根據立法的本意,這裡所稱的閒置不是泛指土地沒有按期開發建設的表面狀況,而是要規範那些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卻沒有按期進入開發日程,將土地長期擱置、造成土地浪費的行為。這裡開發商的主觀願望與客觀行為表現為,想要實際開發動工但由於自身原因無力動工;或者是雖有能力開發但有意地囤積土地、拖延開發等待更佳商機。這些才是法律法規應該加以處罰的情形。

但現實中經常還有另一種情形,即土地使用者一直在積極準備動工建設,但由於在實際動工之前需要取得**主管部門的層層審批許可,而這些過程所花費的時間都是土地使用者無法控制的,再加上**主管部門或出於自身手續不全或辦事效率低使得時間白白消耗、長期拖延,或由於職能部門朝令夕改,或由於國家巨集觀政策突然調整使得各項已經進行的工作推倒重來,開發商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全部的動工許可手續,已經耽誤了開發期限、影響了資金的回籠,如果仍對其機械武斷地認定為「閒置土地」,並採取諸如收回土地、繳納鉅額土地閒置費、限期開發等處理決定,實在有悖立法的本意,嚴重損害開發商的合法權益,甚至造成開發商鉅額投資血本無歸。所以,在面對和處理土地未按期開發問題時,首先應正確理解法律意義上的「閒置土地」,不應該只看到「閒置」這個狀態的外延,而要抓住其內涵,才能有的放矢、公平處理。其次,在對「閒置土地」進行具體處理時,也要分清造成無法按期開工的原因。

對因**原因造成的「閒置」地塊,要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國家**規章進行處理,而不能另搞一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地方規足。一、上述因**原因造成土地無法在期限內開發的情形,主要是由於土地開發過程中的客觀現狀所致:1.

從取得土地到取得動工許可過程中,需要經歷設計方案的製作、方案的規劃審批、消防稽核、環境保護審查、人防工程、建設動工等多重環節的**許可。在土地開發建設領域,未徵得**相關主管部門各項許可,即使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也不能按開發商的計劃安排進行開發建設。伴隨著土地開發過程中的審查工作日趨嚴格(有時甚至出現拒收件的情況),從取得土地到實際動工需要通過的**主管部門的審批環節越來越多、手續越來越繁瑣,要求也越來越嚴格,所花費的時間也相應增加。

同時,隨著建設領域日新月異的發展,對新建專案的設計要求、投入的資金、花費的時間都相應增加,一些佔地廣、規模大的建設專案,按約定動工期限或法規規定的一年時間實在很緊張,很難在期限內完成。2.在取得動工建設許可的過程中有很多令開發商無法預料、無法控制的阻礙因素。

在此過程中,很多時候不是開發商抓緊時間、加大投入就可以令效率提高、按期動工的。比如專案規劃方案的設計必須依照**制定的該區域控制性規劃來完成,但往往**制定的「控規」要麼不完善,要麼因市政建設的發展發生變更,這樣開發商的方案就要等待**加以完善才可以規劃甚至推倒重來,之前發展商的規劃完全白費,時間也白白消耗。若遇到國家對房地產政策進行調整,如「國六條」對戶型面積的限制,之前設計的方案就變成廢紙。

這中間耽誤的時間是不應算在開發商有限的開發期限裡的。二、雖然沒有動工建設,但規劃審批過程中開發商已經進行了鉅額的實際投入。有些用地雖然沒有進入實際動工階段,但開發商在取得各項審批時已經進行了實際的投入。

委託地質勘察、測量、設計圖紙等工作,都是動工前必須真金**進行投入的,其花費隨著專案規模增大而增加。在調查土地利用情況時,這些實際投入是否屬實,是否客觀發生是很容易查明的,也就可以判斷開發商對開發工作的主觀態度。三、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因**原因而致開發延期的處理存在與***部門規章不統

一、不公平的做法。在國土資源部的《閒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三條中規定,「對因**、**有關部

3樓:匿名使用者

2年內,具體看當時的合同。

請問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提出的定義中,「總投資額」這一詞指的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題中總投資額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資,即路通、水通、電通、場地平整等(也稱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資。

一般指生地開發成熟地的投資。在舊城區(老區拆遷)的開發中,如果有統一的規劃,如**有關部門批准的小區建設的前期工程中,有場地平整,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拆除,供水供電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計算。未進行開發工程、只進行單純的土地交易活動不作為土地開發投資統計。

土地開發投資額在房屋用途分組中能分攤的部分就分攤,不能分攤的全部計入其他。

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呢?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土地使用4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6樓:低調額低調額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重新辦理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使用證到期如何延期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4、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7樓:忽雨成風來

土地使用權到期了,當事人到房管局辦理續期手續即可。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8樓:小籠包子一口一個

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續期和收回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根據***批准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

目前,***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議案。物權編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此先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即: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9樓:不不見不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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