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時間 2022-02-01 20:35:30

1樓: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4日對行政強制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一是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其實,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於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式和時限等要求。

行政強制執行是對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全過程的綜合概括,其中起決定作用、居於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強制措施。

由於採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習慣於將其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它理應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

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後之分。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採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

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於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其程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式,故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於行政即時強制。

但是在觀念上,我們仍然可以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簡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

2樓:

收容、勞動教養、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強制隔離和強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認定非法拘禁罪時,在客觀方面拘禁行為必須具有強制性,即指違揹他人意志,強行使他人處於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現為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手段,如實施綁架、關押、禁閉等。

從你上面的陳述可以看出,那個人並沒有對你朋友採取人身強制措施,只是採用恐嚇、脅迫等精神強制手段,所以構不成刑法238條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但是你報案肯定是有實質效果的,因為那個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那個人要承擔行政責任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又稱身體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狹義的人身自由僅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絡的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等。

行政強制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最多多少天?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強制法並沒有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數,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裡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4樓:最愛彩虹糖

《行政強制法》只原則規定限制人身自由是行政強制的種類,以及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一般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限制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5樓:四哥有法說

《行政強制法》是行政法規中的基準法,只對行政強制措施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強制法中沒有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例如強制戒毒期限為2年,是在《戒毒條例》中規定的。

相關規定: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戒毒條例》第二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是多長?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最長是15日,合併執行時不得超過20日。

行政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嗎

7樓:好心情站

不對,正確的表述為:行政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行政內拘留並

不屬容行政強制措施,一般行政強制措施只有行為,沒有結果。譬如暫扣車輛、暫扣駕駛證等行政強制措施,只是扣押這種行為。如果吊扣、吊銷,就屬行政處罰,而非行政強制措施了。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8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並不屬行政強制措施,一般行政強制措施只有行為,沒有結果,譬如暫扣車輛、暫扣駕駛證等行政強制措施,只是扣押,如果變更為吊扣、吊銷,就屬行政處罰,而非行政強制措施了。

9樓:胡珺律師深圳

您好!馬成律復師團律師為您解答制:

行政拘留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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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都有哪幾種?

10樓:博愛傑傑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緊急狀態下,公安機關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為,主要有:強制、約束、收容、勞動教養、強制遣送、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強制隔離和強制**,扣留、強制帶離現場。

12樓:兩拐交通微講堂

下面那個最佳答案的答的是什麼玩意?不懂別亂答!

人家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型別。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有:1.留置盤問;2.

行政傳喚;3.管束或約束身體;4.扣留;5.

強制隔離戒毒;6.收容教育;7.強制收治、醫學留觀與強制隔離;8.

「兩指」,《行政監察法》第四章第20條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才是行政拘留。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都有哪幾種

中顧法律網大狀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對人身的強制。指公安 海關 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為,主要有 強制 約束 收容 勞動教養 強制遣送 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 強制隔離和強制 扣留 強制帶離現場。二是對財產的強制。指行政主體針對負有履行行政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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