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怎樣處理

時間 2022-12-08 19:10:03

1樓:華律網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而目前《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召**前會議時,審判人員可以就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及《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

具體提出的時間理論上應為召**審會議時。在結合我辦理刑事案件多年的實務經驗,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若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及時跟承辦機關溝通,承辦機關會相應予以回應解決。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2樓:匿名使用者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2、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2023年12月22日 法發〔1994〕29號)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訴訟參與人是誰

刑事案件能提出管轄權異議麼?

3樓:喻曼安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4樓:章江林秀潔

如果確實不屬於該基層法院審理,當事人是可以提出管轄異議的。因為案件的性質嚴重程度不同,刑法規定了級別管轄的概念,就是為了使疑難複雜案件能夠在高審級的法院審判,從而保證審判質量。這與一樓所說的地域管轄是沒有關係的。

管轄權異議是否要書面提出,能不能口頭提出

5樓:未來法律

您好,《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管轄權異議必須是書面提出。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司法實踐中,我所知道的管轄權異議都是當事人書面提出的。口說無憑,你若需要提出,最好還是書面提出來吧。

條件: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

規定: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

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辯護律師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意思嗎

管轄權異議需要**嗎

6樓:未來法律

您好: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據本法條,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審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76條:對於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順延期限。

因此,如果被告既沒有在答辯期內就管轄權提出異議,又沒有導致其未能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當理由。則他按傳票上所記明的時間參加訴訟,應當認為是以行為默示接受受訴法院管轄。

【相關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

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

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7樓:誠心為您諮詢

管轄權異議一般不需要**審理,由案件承辦法官直接裁定。

8樓:張偉傑律師

不需要**,主審法官書面審查,作出裁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申請管轄權異議是否有時間限制

一 根據民事法第38條的規定,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新舊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辯狀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比一下,新舊民事法第38條的規定都是一樣的,沒有變化。民訴法第38條的規定是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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