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的 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時間 2023-01-01 22:50:04

1樓:匿名使用者

照判有責任 誰叫你喝酒了 比如酒後駕車 撞死人。

怎樣理解刑法中的危害行為?它有哪些基本表現形式?犯罪的不作為的成立條件?

2樓:匿名使用者

危害行為,是指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客觀活動。

危害行為具有有體性、有意性、有害性三個特徵:

首先,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或動作,包括消極活動與積極。

活動。這是危害行為的客觀要素。由於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因此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隨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危害行為是客觀的、外在的現象,它能改變客觀世界,侵犯法益;思想是主觀的、內在的東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為的功能。在通常情況下,容易區分行為與思想,難以區分的是有關言論的場合。

其次,危害行為是基於人的意識而實施的,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這是危害行為的主觀要素。這裡的意識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意識,即在判斷身體活動是否屬於客觀要件的行為時,只要考察該身體活動是否出於一般意義的意識即可。至於故意、過失與犯罪目的等,則不是作為客觀要件要素的「危害行為」的內容。

由於危害行為是意識的產物與表現,所以無意識舉動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身體的反射動作,睡夢中的舉動,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行為的精神病人的舉動,就不是意識的產物與表現,儘管根據刑法第16條與第18條的表述可以說是「行為」,但它們不是犯罪客觀要件中的「危害行為」。

最後,危害行為必須是客觀上侵犯法益的行為,這是危害行為的實質要素。立法者在確定什麼行為危害社會時,是從本質上考察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司法工作人員在確定什麼行為危害社會時,是從法律上考察行為是否違反法律以及違反的程度。由於法益侵犯性是危害行為的實質要素,故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為,是保護(較大)法益的行為,因而不可能是危害行為。

試述刑法中危害行為的含義及其基本表現刑式

3樓:匿名使用者

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按照遞進式犯罪構成體系理論,危害行為是構成要件的該當性或犯罪客觀方面最核心的要素。

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

作為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禁止性規範,即違反不當為的義務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就成為危害行為中的作為。

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且可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當為而不為。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義務,其**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和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

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行為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但由於某種客觀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在不作為犯罪中,雖然行為人有時也實施某些積極的動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義務。

作為和不作為在我國刑法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犯罪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刑法第261條的遺棄罪,即純正不作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為方式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故意殺人罪,即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上的危害指的是什麼?

危害行為是不是隻發生在刑法中

4樓:馬根土

1全部危害行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既有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也有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因危害行為性質和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不同,法律採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對於嚴重的危害行為,即犯罪行為,採用刑法來規制,用刑罰來震懾行為人,對於較輕的一般的危害行為,則採用民事的處理方式,以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進行,同時賦予受害人以一定的選擇權,體現意思自治。

另外,對於危害行為的規制,還有行政法上的規制,最明顯的莫過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設定的行政處罰。

從廣義上來說,行為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而該行為會對他人、國家或者社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就屬於危害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犯罪行為、一般的行為違法行為甚至於民事上的違約行為,都可以被認為是危害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民商領域存在危害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刑法只是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理。

簡述我國刑法中危害行為的認定?

無意識的危害社會的動作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7樓:ray的遊戲世界

無意識的危害社會的動作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這句話是正確的。因為在犯罪構成中,必須要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因危害行為系由人在無意識狀態下實施的,所以不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8樓:海警

無意識的動作也能造成刑法上危害行為,比如:可以是過失犯罪。

9樓:yep是嗎

犯罪行指些嚴重危害行危害行並構犯罪沒危害任何行都能構犯罪。

打巴掌危害行未必犯罪行;打輕傷能犯罪行。

隨吐痰危害行犯罪行。

怎樣理解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即刑法上的因

10樓:戚廣利

因果關係是哲學上的一個重要範疇,它是指一種現象在一定的條件下引起另一種現象,引起其他現象的現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現象是結果。不過,因果關係的本身並不包括原因和結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人的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研究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因為,罪責自負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一個人對某種危害結果有無罪責,決定條件之一就是他的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因此,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使某人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換言之,查明某人的行為同危害結果有無因果關係,是正確認定犯罪、解決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在實踐中,對於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通常並不難確定。但是,犯罪情況複雜多樣,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既有其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等。

精神受強制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意義的危害行為?117

11樓:羲阿羲

在我國刑法構成體系中,一般情況下,精神受強制仍屬於危害行為,因為行為人的行為仍由行為人意識、意志所支配,但是會酌情量刑。

12樓:網友

我覺得是看情況而定的。程度上有很大不同,脅從犯不就是精神受強制了,不過他依然屬於危害行為,只不過是減輕情節而已。但我想如果是精神完全受強制,那就不能算了。

但這我很難舉例子,控制精神的事情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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