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與商法的關係及我國的立法選擇

時間 2023-01-07 23:20:05

1樓:匿名使用者

1,民法與商法的關係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其聯絡體現在基本原則、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等方面。其區別體現在立法價值取向、調整物件、主體範圍、法律責任制度、性質與特徵等方面,具體規定也多有不同。

商法具有營利性、契約自由、崇尚簡易迅速、個性的喪失、定型化、公示主義、外觀主義、責任的加重、技術性、二元性、穩定性等特性。和民法比較,商法具有進步的傾向、世界化的傾向、由習慣演化為法律的傾向。2,關於民商法立法,大陸法系存在「民商分立」與「民商合一」兩種模式。

我國傾向於民商合一;但是基於對商法的特性的分析和對國外代表性的民商合一法典的考察,以及部門法劃分的標準和原則,民商分立更符合法理,也更適合我國國情。

2樓:我來雨雪霏霏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範,同時,屬於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範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

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係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係,人身關係是指個人非財產關係。而這些都符合龐德所指的個人利益的特徵。

無疑,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則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完全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

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性——能以自己獨立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訂立契約的自由。

誰能告訴我,民法與商法的關係,現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國的立法選擇

3樓:大頭魚

民法和商法都是調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的法律 即都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

不同的是民法主要是調整自然人之間的`商法主要是調整法人關係。

4樓:時翠陽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生關係的法律總稱,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商人和商人活動的法律總稱。這2個有極其深遠的淵源,商法是民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於民法。

他們的區別在於立法目的和價值去向不同,從而法律原則也不同……

簡述民法與商法的聯絡與區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聯絡:1、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

2、商法和民法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

3、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範,同時,屬於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範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

4、商法有規定的適用商法規定,沒規定的適用民法規定。

區別:1、民法調整的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國家,其他組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商法調整商事主體間(商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規制商主體和商行為);

2、民法調整一般的經濟關係(一次性的物品交換,買賣,典當);而商法調整的經濟關係具有商事性(商人,商行為,有營業性,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_

6樓:逃跑的陶

民法是商法的上位法,相對於商法民法是普通法,而商法就是特別法,對於處理商事案件,應當先用商法,如商法解決不了,則使用民法解決。

民法與商法有什麼區別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法與商法的區別如下:

總體來說,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具體區別則表現在:

(1)調整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調整的物件不同:

民法調整的物件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調整流通領域。

(3)立法目的不同:

民法追求的是社會的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安全(如票據法中票據的無因性就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

(4)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

民法是國家的部門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5)制定和修改程式不同:

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國人大來完成,常委會只有在不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會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8樓:網友

"總體來說,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具體區別則表現在:

(1)調整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調整的物件不同:民法調整的物件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調整流通領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會的 公平 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 安全!(如票據法中票據的 無因性就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

(4)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國家的部門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別法。

(5)制定和修改程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國人大來完成,常委會只有在不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會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民法與商法有什麼區別

9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一、民法和商法的理念不同

民法理念主要有平等、公平、私法自治、過錯責任。商法理念主要有強化的私法自治、營業自由與投資自由、保護營利、嚴格責任。從原則上講,民法作為商法的一般法,民法的理念都適應於商法,而商法作為特別法,不僅具有自己特殊的理念,且在適用民法理念時,也因商法的特殊性而有所修正。

二、民法和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

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民法是和商品經濟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法律,就應當有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民法強調平等自主、等價有償以及誠實信用三項基本原則。

商法強調效率至上、兼顧公平以及國家干預,這三項原則體現的顯然是市場經濟的普遍要求與一般規律。

三、民法和商法的立法價值取向不同。

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二是指當法律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價值取向主要涉及到價值界定、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

價值取向和法律原則的關係是價值取向可轉化為各項明確肯定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價值取向和具體法律規範之間是通過法律原則來連線的,在效力上,價值取向是法律原則的上位概念。

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具有誠實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但基於調整物件的不同,兩者的立法價值取向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在民法的各項價值目標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當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發生衝突或矛盾時,公平是首選,即公平至上兼顧效益與其他;在商法中最高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立法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顧公平與其他。民法和商法不同的價值取向既反映了兩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追求,也反映了兩者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獨特的存在價值。

哪選項正確的描述了民法和商法的關係

浮振翱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曾於1954年 1962年 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

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我國民法調整的民事關係是什麼

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即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上述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的基本內容是財產歸屬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財產歸屬關係是民事主體因佔有 使用 收益 處分財產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財產流轉關係是指民事主體為獲取利益而...

民法 主物和從物關係,一道民法中主物與從物的問題

筷子和菜不是主物從物關係。一道民法中主物與從物的問題 吸血鬼 1,書桌和抽屜以及落地燈與燈罩分別是是主從物。2,效力及於地磚 3,有,因為主物與從物間具有價值上的共生性,即從物脫離主物就會失去相應的使用價值,主物只有結合從無才能夠產生充分的價值,將抽屜交付與並可以算作是履行從給付義務。4,因為此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