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水事糾紛 應當如何處理水事糾紛

時間 2023-01-14 12:00:02

1樓:張珂律師

水事糾紛是指因水資源配置,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以上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

法律分析

水事糾紛是指因水資源配置,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對水事糾紛,在未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單位與單位、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或調解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事後反悔提起訴訟的案件,均屬於民事案件,這類案件應當由民事審判庭審理。

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經過人民**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人民**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是依法律授予的權力,單方面作出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並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對人民**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所形成的糾紛已由原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轉變為與人民**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之間的行政糾紛。故後一類水事糾紛,屬於行政案件,應當由行政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五十六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批准,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範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五十七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2樓:別敷衍硪

水事糾紛是指因水資源配置,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水法》規定,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以上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水事糾紛,在未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水資源糾紛如何解決?

3樓:匿名使用者

水資源糾紛可以通過雙方調解,也可以申請法院的裁決,法院執行基本上是合理合法的,他們要根據歷史延續,根據地環境,判定水資源所有權,或者說水資源應該是集體所有,誰交費誰用就可以了。

4樓:大海撈針九大偉

水資源的糾紛應該找當地的有關的管理水源的部門去解決。或者是起訴到法院用法律的**保護自己的權益。是最好的辦法解決。

5樓:機成化

如果您所說的情況屬實的話,那麼我覺得還是要尊重法律的判決吧。如果您對這個判決有什麼不滿或者有意見的話,你還可以選擇上訴。或者協商解決的。

單位、個人、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水事糾紛怎麼辦?

水事糾紛的處理為什要強調協商解決的辦法?

6樓:網友

在我看來,不只是水是糾紛,而是是各種糾紛,都需要協調解決的方法,否則的話問題就得不到解決。

在水事糾紛發生及其處理過程中哪些行為構成犯罪的,要

應該怎麼處理房屋漏水糾紛

7樓:華律網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8樓:法律盾甲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係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於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民法通則》的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

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

根據以上相鄰關係的規定,房屋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係歸納為:

(1)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鄰的一方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的義務。

(3)相鄰關係中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物權侵權原理和《民法通則》中侵權規定來處理。如果相鄰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或者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依然不能構成物權上侵權行為,也就不能因相鄰關係的存在讓相鄰關係人承擔責任。

(4)因為有相鄰關係,所以就要承擔責任,這是一個錯誤的判斷。但因為有相鄰關係,所以要提供便利,這是一個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確認識。

(5)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遵守公平原則,互助兼顧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防止損人利已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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