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第三人追償是什麼案由

時間 2023-01-27 19:00:04

1樓:法邦網專家

受害人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或家長承擔費用。

僱主按工傷賠償了僱員.僱員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嗎

2樓:土流集團

用人單位與侵權第三人之間的關係,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侵權行為第三人均負有對受害人賠償的義務,任何一人履行賠償義務後,均可以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消滅。在該不真正連帶責任關係中,用人單位為中間責任人,侵權行為人為終局責任人,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對侵權第三人追償。

在訴訟中,用人單位可以援引終局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向賠償權利人抗辯。如果受害工人在該損害行為中,自身也有過錯的,侵權行為第三人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提出過失相抵的抗辯,以減輕其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一解釋雖然規定的是僱傭關係的情形,但其法理基礎與工人因工受傷是相通的,在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權傷害情形時,仍可參照該解釋規定處理。

即使用人單位為受害工人投保了工傷保險,受害人受領了工傷保險給付,用人單位的這項賠償義務也不因此而免除。

僱主承擔了賠償責任後,能否向發包方追償

3樓:心生則種種法生

此類案件屬於法無定法型,連法官和律師都看法不同的,我們又有什麼看法?根據以往現成案例,可以有以下結果:

1.你可以賴發包方提供的工具安全防護差,可以要求發包方承當一定責任,具體承擔比例由各自失誤大小確定。一般發包方能承擔30%責任就不錯了。

2.也可以說發包方知道你無資質,法官會讓你承擔全部責任,發包方連帶責任。

根據承包關係的特徵,勞動工具本應由承包方自己提供,自主安排勞動生產。發包方沒有提供勞動工具的義務。除非承包合同規定發包方提供工具,才可以追償,否則建議您不要追償,為了道義,也為了您的信譽,只有信譽好的人,以後的生意才有人和你做。

4樓:血性的

可以理解你的壞心腸。哪就提供證據證明吧。可是你將失去整個行業。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規定,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全部責任之後,可以要求發包方在過錯範圍分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這段話,如果原告同時要求第三人及僱主承擔賠償責任,是否可以將二人同時列為被告????

6樓:匿名使用者

網友你好:

理論上講是不可以的。理由在於:

這兩個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向第三人索償,實際是一個典型侵權;而向僱主主張權利,則是基於僱傭關係。我們在列共同被告時,往往是因為兩個被告針對一個侵權或違約事實具有共同過錯或是分別過錯混合導致一個損害結果發生。

例如:共同侵權,連帶擔保等等。但在你所列舉的條文中,僱主與第三人之間對僱員損害結果不存在可以為之競合,所以,也無法在一個損害案件中列為共同被告。

但,司法實踐中,確有法院將兩者同時列為被告;且,不管你告哪個主體,案由往往都是人身損害賠償。如此一來,在發生此類案件時,原告訴兩個主體為共同被告或法院列共同被告的情形有所發生。

7樓:河北左亮律師

問:如果原告同時要求第三人及僱主承擔賠償責任,是否可以將二人同時列為被告?

答:可以將二人同時列為被告。

有相關判例。

作為賠償權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同時請求第三人和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在執行的時候原告需要選擇向誰主張權利。如果選擇向僱主主張權利,那麼僱主可以在賠償原告後,向第三人追償。

僱主向僱員追償法律依據

8樓:華律網

這涉及的是僱主追償權問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裡的僱主不僅包括用人單位,還包括私人僱傭關係中的個人僱主。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正確認識《侵權責任法》第34條與第50條第1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適用關係,因為《侵權責任法》並沒有規定僱主與僱員連帶責任及追償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侵權責任法》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關於「僱主與僱員連帶責任及追償」的規定予以了否定,相反,乃《侵權責任法》的有益補充。因此,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僱主有權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僱員進行追償。

比如,僱員疲勞駕駛致使發生車禍造成他人損失,僱主賠償受害人後,僱主就有權向疲勞駕駛的僱員行使追償權。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符合有權追償的條件,但僱主追償的範圍不一定是全部,這取決於僱主是否對僱員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監督管理教育義務,換言之,僱主向僱員行使追償權能夠實現的範圍還要看僱主與僱員內部之間責任劃分情況。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10樓:網友

當時沒報警。 沒出責任劃分。

11樓:妖精的羽毛掃

你好,現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機動車乙方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機動車一方司機屬於被僱傭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可知,僱主只能對第三人的賠償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僱員追償,而不能就自己的損失追償,因此僱主就自己的損失向僱員追償缺乏法律依據。

第三人侵權致害,用人單位賠償後可否向第三人追償

12樓:謝明錄律師

依據侵權責任法等規定,可以的,建議最好聯絡當地律師詳談幫助解決為好。

13樓:幻影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參照此規定,如果:1、勞動者或家屬已向侵權人主張過權利,但侵權人未賠償;2、此後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或其家屬,勞動者或家屬將追償權轉讓給用人單位。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用人單位可向侵權人追償。

14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的,用人單位為什麼要賠償?是勞動者在勞動期間因為勞動原因受到了第三人的損害嗎?

2、這種情況下,不是用人單位賠償,而是申報工傷由工傷保險**進行理賠。用人單位購買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因為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導致理賠的,用人單位自行承擔損失,無法向侵權人追償。

3、而且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者有權同時向單位申報工傷以及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勞動者是有權得到兩倍賠償的。那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是無權向第三人追償的,除非賠償了兩倍。

僱員承擔主要責任,僱主是否具有追償權

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那僱員應該賠償多少?

僱員受傷僱主可否向第三人追償

華律網 這涉及的是僱主追償權問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裡的僱主不僅包括用人單位,還包括私人僱傭關係中的個人僱主。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正確認識 侵權責任法 第34條與第50條第1句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9條的適用關係,因為 侵權責任法 並沒有規定僱主與僱員...

第三人侵權同時又構成工傷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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