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要辦什麼手續 立案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時間 2023-01-31 09:40:0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2樓:上海楊律師

訴狀、欠條、身份證影印件、被告身份資料。

立案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3樓:血色黃昏的黃昏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的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範,決定立案的程式有以下須注意之點: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並製作《立案決定書》。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過初查後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製作審查結論報告,由檢察長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3、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

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解釋第88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4樓:南京李平律師

1.訴狀(n+2)份,包括原被告雙方資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落款;2.證據材料,包括證據形式、**、數量和證明目的,最後落款。

5樓:諮詢找律師

訴訟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去法院立案要拿怎麼手續去?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立案是要具備什麼條件?

7樓:醉意撩人殤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點,不管對方是什麼人,哪怕是沒見過他,都不能影響立案。

擴充套件內容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往往由偵查機關制定,如2023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制定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202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從刑事訴訟程式的過程來看,立案標準的意義在於啟動刑事程式。

9樓:百合之唯美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有犯罪事實發生。

有犯罪事實發生一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犯罪和預備犯罪,只有犯罪思想和動機,甚至將其予以表露,均不能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

二是指該犯罪事實有可靠材料證明,而絕非任何人的猜測、想象或者憑空捏造的事實。當然,在立案階段所要求的犯罪事實與刑法犯罪構成諸要件的事實應該有所不同。立案只是刑事訴訟開始的第一道程式,尚不可能要求具備能夠證實犯罪的一切情節和犯罪人是誰的證據才可以立案偵查。

這就明犯罪的諸要件的在立案階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經過偵查才能進一步查實。這就明犯罪的諸要件在立案階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經過偵查才能進一步查實。如果經過偵查、舉報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則可以撤銷案件。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不破不立」、「先破後立」的做法,顛倒了立案和偵查的順序,是絕對不可取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法律條件。如果僅有犯罪事實的發生還不能作出立案的決定,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依法還應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時候,才能決定立案。有了犯罪事實發生但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能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0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立案不需要什麼材料,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並且在管轄範圍內的,都可以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後撤案的情況: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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