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瞰五嶽
1、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2、有人曾建議參照適用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08條規定的執行結案的方式只有四種: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2)裁定終結執行;(3)裁定不予執行;(4)當時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四種結案方式中沒有「駁回執行申請」這一結案方式;
裁定不予執行的物件限於仲裁裁決書、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非訴法律文書,而執行所依據法律文書是由法院作出的,故排除了不予執行。
自然而然只能適用最後一種結案方式《執行規定》第108條第(2)項規定的裁定終結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第(六)項是兜底條款,一般認為,兜底條款亦稱口袋條款,是所有其它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包括不了的,或者目前預計不到的情形,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像執行立案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這種情況應屬此情形,故,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2樓:ballance1×鍺
但兩被執行人向執行人員反映,其已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並向執行人員出具了上訴狀影印件及**函收據。經查明,被執行人薛某某、蔣某某的陳述屬實。針對本案如何處理,執行人員產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不予執行。理由是既然兩被執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內上訴,那麼本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即本案的執行依據尚未生效,因為沒有有效的執行依據,所以對本案應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案件,理由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執行案件的立案條件,所立案件應該撤銷。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理由第二種意見一致。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一、所謂不予執行是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時,法院經審查認為有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不予執行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
適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須符合法定條件;2.適用的物件為非訴法律文書。本案所謂的「執行依據」是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不適用不予執行的裁定。
二、對於第二和第三種意見,筆者認為在目前對於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執行案件立案條件的案件如何處理尚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均不失為是一種解決思路,但比較兩種意見可以發現,第三種思路更為合理。首先,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看,裁定撤銷案件只有一種情形。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
」不符合立案條件而立案執行與重複立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以對於此條不能參照適用。所以撤銷案件的裁定缺少可供參照的執行依據。而從立案程式上來看,執行立案與訴訟立案完全一致,出現相同的法定情形,所採取的處理方法也應當相同。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所以參照這一條,比照訴訟程式對錯誤受理的處理方法,裁定駁回執行申請更為合理。其次,從案件的處理效果上看,駁回執行申請也更為合適。
如果裁定撤銷案件,案號消滅,案件歸零,無法反映執行人員的真實工作,也不利於司法統計工作的開展。
所以綜上所述,本案應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王某某的執行申請。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已立案受理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如何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在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由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4樓:心很藍
樓上的真囉嗦,這種情況法院直接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可以上訴。
5樓:風吹稻花香
、根據抄執行規定第18條的規定,人bai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du應符合下列條zhi件:(1)申請或移送dao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由於人民法院「對執行申請的審查為程式性審查,而不對執行依據進行實體審查」,這樣就難免有部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錯誤立案。
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法院管轄。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由於法院「對執行申請的審查為程式性審查,而不對執行依據進行實體審查」,這樣就難免有部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錯誤立案。
對於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對於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案件,行訴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亦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但民訴法及司法解釋對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如何處理,卻至今未作規定。
實踐中,有的案件在發現錯誤立案之前已向申請執行人送達了受理通知書,或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有的甚至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有關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五花八門,有的承辦人直接到立案庭將案件登出,有的裁定不予受理,有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的裁定撤銷受理通知。有的案件由於解釋工作不到位,引起申請執行人上訪;有的案件法律手續不完備,後遺症較多,影響了法院的形象,亟待統一和規範。
筆者認為,應根據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的立法精神,參照民事和行政案件類似情況的處理規定,考慮到執行案件**的多樣性,區別處理。對於申請執行的案件,應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對於移送執行的案件,應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裁定應敘述駁回申請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同時送達原處理機構。
裁定後,承辦人應做好善後工作,對因法律文書未生效被駁回申請的,應口頭或書面告知債權人可在文書生效後再依法申請執行;對因履行期未過被駁回申請的,應告知債權人可在期限屆滿後再依法申請執行;對因被申請法院無管轄權被駁回申請的,可將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可告知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對於因其他原因被駁回申請的,應做好法律解釋工作;對於已採取的執行措施,應依法予以解除。
民訴法中法院對執行異議如何審查處理?
7樓:ray聊教育
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由法院進行審查處理。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8樓:小孫說法
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由法院進行如下審查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永勝正義律師郜雲
(1)一般應當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進行判斷。至於是否作出具體的確權判項,視案外人的訴訟請求而定;
(2)案外人未提出確權或者給付訴訟請求的,不作出確權判項,僅在裁判理由中進行分析判斷並作出是否排除執行的判項即可;
(3)案外人既提出確權、給付請求,又提出排除執行請求的,人民法院對該請求是否支援、是否排除執行,均應當在具體判項中予以明確;
(4)執行異議之訴不以否定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為目的,案外人如認為裁判確有錯誤的,只能通過申請再審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方式進行救濟。
10樓:泠映爍山新
一般是要進行實質審查,發現確有疑點可以重新審理。
11樓:不安的威嚴
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執行異議提出的主體,只限於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以外的案外人,在具體的執行過程,被執行人可能會對法院的執行持有不同意見,但該意見並不成為執行異議,它只是被執行人的意見。
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內容在於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案外人既可以對執行標的主張全部權,也可主張部分權利。案外人對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不會導致執行中止。如果案外人主張自己就執行標的與被執行人的爭議並未解決的,也應視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式開始後。
先審查形式,再審查內容。即執行員先審查執行異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看該異議是否在執行過程中由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提出,然後再審查執行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經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經審查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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