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賈寶驊律師
傳喚證不一定是立案了。
傳喚證準確來說是辦案單位開的,可以是派出所,也可以是公安局其他辦案部門,還可以是檢察院。公安機關下達傳喚證,是對案件的一種偵查手段,說明案件已經立案。傳喚證即傳喚通知書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檔案,並非派出所開具。
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為查明案情,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案接受訊問的文書。
傳喚還是抓人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判斷,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也可以在傳喚的同時進行刑事拘留,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批准的,可以逮捕。一般先行拘留,然後逮捕。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證之前需要立案嗎,傳喚證是立案了嗎 傳喚證是派出所開的嗎
巴山夜雨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1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 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2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 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3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
強制傳喚後需要補辦傳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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