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賠償問題。

時間 2023-03-14 07:00:04

1樓:子夜聽雨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抗力引起的損失由各自負責 鋼管扣件,鋼管,摸板,施工用電纜線等屬於材料費或者措施費 ,合同中這些專案由誰負責 就由誰自己承擔損失。

3樓:橫手敦志

如果認定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話,雙方是不負責任的。

4樓:姚_若愚

鋼管及扣件、模板、施工電纜等屬於施工措施專案,不屬於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裝置,不可抗力出現後的損失當由施工單位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抗力,記得就是自己負擔自己的。

鋼管扣件、模板、施工用電纜 都是施工單位在施工需要用到的裝置,自己負責。

簡單點說,你是一個電工,我僱傭你幫我修電燈,你的扳手丟了,還能找我索賠嗎?

當然,如果電燈壞了,我負責買新的,應為那是我要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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